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3362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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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行政执法问题纠偏纠错案例1
行政执法问题纠偏纠错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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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许可 不予受理 监督纠错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某企业向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映:2023年7月,其投资新建的加油站向市商务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商务局以“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主体和实际开工建设主体不一致”为由,不予受理。

经核实,2021年1月29日,该企业与他人签订《加油站项目转让合同》,并依照合同办理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2023年加油站建成后,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均验收发证给该企业。市商务局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的通知》(*商务字〔2020〕54号),认为该加油站规划确认和开工备案主体是其他企业,故对该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废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即市商务局)。在没有法律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前提下,根据法律原则、法理精神以及国家放开成品油市场政策导向,基于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企业加油站具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主体资格。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市商务局纠正以工作通知作为行政许可依据的做法。市商务局充分认识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不足,立即纠错,及时受理该企业重新提交的申请,为其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典型意义

行政许可关系企业市场准入与经营发展,事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会破坏特定事项管理秩序,给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带来威胁;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会增加企业负担并造成经济损失,破坏营商环境和政府形象。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时监督纠错,执法机关即时纠正,履行法定职责,解决了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保护了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了当地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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