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游公司以不合理低价游诱骗游客案
关键词:文化旅游 低价组团 跨区域协作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上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来线索,导游刘某投诉本市某旅游公司未向其支付导游服务和接团交通等费用。经初步核查,该旅游公司涉嫌“不合理低价游”的违法行为。10月10日,该局立案调查。经查,宜丰县某旅行社以每人170元标准招徕“南昌二日游”旅游活动,收取53名游客旅游费用后,层层转包给南昌、赣州等地旅行社接待,最终上饶市某旅游公司以零团费接待。服务过程中,该旅游公司不向游客披露实际地接社和隐瞒具体购物场所,安排游客进入5个购物店消费,并按30元/人标准收取5个购物店人头费7460元(因待店时间不足,收取某店1100元)。
二、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26日,上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7460元、停业整顿15日、并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占某(非导游、领队)罚款3000元。2025年1月10日,该公司和占某自觉履行处罚义务(调查过程中,已支付导游刘某有关费用)。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近年来,群众旅游需求旺盛,旅游市场日益繁荣。同时,旅行社擅自增加付费项目、强迫购物、中途甩客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抹黑地方旅游形象。因此,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
本案涉及4个设区市,涉案范围广、人员多,取证难度大。上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积极与其他3地开展执法协作,对各涉案旅行社和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通过汇集各市提供的线索及证据,最终查明该公司以零团费接待,诱骗游客购物,并获取人头费的违法事实。
(二)法律适用
该公司作为地接社,在需支付住宿、餐饮、导游服务费用等成本的情况下,以零团费开展旅游服务,构成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未向游客披露实际地接社、隐瞒具体购物场所,构成诱骗游客;安排游客进店购物从而获得人头费,构成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规定,适用《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8.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6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予以行政处罚。
(三)示范点
旅游市场人员流动性大,违法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且流动性强,证据时效性强,是困扰旅游执法的最大问题。本案中,为防止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和串供、毁证、改账,提高执法时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积极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第一时间对有关人员展开询问和全面检查旅游合同、来往账目、宣传广告、旅游合同材料,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不仅为查明本案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帮助其他地市及时查处了属地旅行社违法行为,共同维护了我省良好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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