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3358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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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6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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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关键词:生态环境 虚假检测 规范执法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2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上级转交的违法线索,反映该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篡改车辆额定功率的行为。10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于2024年7月8日至9月9日期间,采用替检、不检、篡改数据等手段虚假检测,并为22辆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违法所得2200元。

二、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9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2200元,并罚款24.5万元。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机动车的广泛普及,极大方便生产生活,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但同时,部分车主安全和环保意识不强,个别检测机构为牟取不当利益,为安全性能和排放标准不达标车辆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致使车辆带病上路,不仅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更给司乘人员和社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核查新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平台数据、调取排放检测电子档案、车辆铭牌照片及检测视频、并通过车辆外观特征比对、使用痕迹分析等方式,最终查明该公司用2辆检测车辆分别替代15辆受检车辆进行检测、篡改4辆车辆出厂日期或额定功率且OBD应检未检、使用某设备改变2辆车辆排放数据、未对1辆车辆排气取样检测,并全部出具排放合规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二)法律适用

该检测公司采用替检和篡改数据等手段为22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二十三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10-50件,处罚20-35万元”标准,对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4.5万元。

(三)示范点

一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筑牢程序合规基础。执法机关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全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执法记录仪、便携式取证终端等设备,实现“执法启动—现场核查—证据固定—文书送达”全环节音视频记录,并同步上传至执法监管平台存档,确保执法行为可追溯、可监督,有效防范执法程序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是数据多源融合分析,实现执法精准靶向。依托新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平台,重点筛查“同一车辆多次检测数据异常波动”“检测合格但遥感监测高频超标”“跨区域检测频次异常”等风险点,为执法核查提供明确靶向,避免盲目巡查,大幅提升执法效率。

三是证据全面规范固定,确保证据链完整。执法人员严格遵循“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原则,现场依法调阅该公司450份排放检测电子档案(含检测委托书、车辆信息表、原始数据记录表、检测报告)及150份检测全程视频记录,通过电子档案与视频记录逐一比对、车辆信息与登记系统实时核对等方式,发现部分电子档案存在数据篡改痕迹、视频与报告内容不符、车辆信息虚假等问题,同步制作《证据提取清单》,由执法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确保每份证据采集程序合法、内容完整,形成“线索筛查—数据佐证—现场核验—证据固定”的证据链闭环,为行政处罚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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