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案
关键词:消防救援 拒不配合 强制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底,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遂交办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办理。5月6日,该大队依法立案。经调查查明: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对某康复医院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期间,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消防技术服务,办公场所面积仅为50余平米,未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无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无维保项目档案,无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二、处理结果
经事先告知,2023年7月6日,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万元,并处罚款5.9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和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魏某各罚款1万元。
法定期限内,该公司和周某未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魏某履行了罚款义务。2023年8月,该公司和周某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维持处罚决定。随后,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5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诉求。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裁定生效。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多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2月,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实施强制执行。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人员密集型场所,消防安全责任重大。本案中,该公司在场所建筑面积、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的人数及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均不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第三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从业条件,却擅自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扰乱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因技术服务不专业、设施不到位、管理不健全等原因,极易引发消防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二)法律适用
该公司不符合从业条件,无相应资质的执业与人员,未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不能为服务质量负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技术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细化标准,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魏某作出上述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裁量适当。
(三)争议焦点
当事人提供了与医院的《解除维保协议》和某分公司与康复医院的维保合同,辩称与医院已无维保关系,处罚对象错误。
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调取了企业登记信息、询问笔录、康复医院提供的两份维保合同、监控录像和发票凭证等证据,证明接受服务费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均为该公司;该公司与某分公司均为周某开设,周某分别以上述两公司名义与康复医院签订了2份内容完全相同的维保合同,但某分公司并未开展维保服务;2023年5月6日,周某指派员工郑某到康复医院解除维保协议,故意将解除协议时间提前至4月23日,其目的是逃避查处。因此,处罚对象无误。
(四)易错点或示范点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不接受处罚,往往送达法律文书时,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如果执法人员不重视送达程序要求,容易产生无效送达。本案中,2023年7月6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其法定代表人周某以及公司办公室、收发室均拒绝签收。于是,执法人员将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书留在该公司,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同时,对周某的处罚决定书,邮寄送往公司登记信息中周某住处,有效解决了送达问题。
执法人员克服当事人不配合、排除当事人故意设置障碍等困难,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法履行送达义务,经受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考验;行政诉讼后及时催缴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避免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尊严。本案的办理,深刻吸取北京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教训,既打击了违法行为,又指导帮助康复医院及时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了消防隐患,有效促进了社会面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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