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3356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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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4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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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温泉地热水开发项目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投产使用案

关键词:水土保持 加处罚款 主动缴纳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0日,宜春市水利局在开展持证矿山涉水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时,发现某公司温泉地热水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5月11日,市水利局依法立案。经调查,该项目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情况下,擅自投产使用。

二、处理结果

经事先告知,2023年6月26日,宜春市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罚款5万元,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9月5日,该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1月9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决定。11月17日,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期间,该公司申请撤诉;3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3月25日,市水利局催告该公司10日内缴纳罚款;4月15日,市水利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月19日,该公司主动缴纳全部罚款。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当事人为招商引资的省级国企下属子公司,是地方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关联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明显抵触情绪,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与证据固定面临较大困难。对此,市水利局秉持“守底线、敢碰硬、严执法”工作理念,采取“市级统筹+县级协同”联合办案模式,由市水利局牵头抓总,负责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研判和执行督导,利用县水利局熟悉基层情况、贴近企业的优势,协助调查和沟通协调。两级水利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行动,突破了取证障碍,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奠定了基础;通过强化执行,最终推动全部罚款缴纳到位。

(二)法律适用

该公司在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市水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上述规定,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面积较小,因此做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充分。

该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市水利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对该公司加处5万元罚款于法有据。

(三)关注焦点

加处罚款是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也是本案执行中的焦点问题。该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且在行政复议维持、行政诉讼撤诉后仍不主动缴纳罚款,市水利局依法加处罚款后,多次提出减免加处罚款的请求。市水利局调查该公司经营情况后,认定其财务状况良好,经营并不困难;在充分征求法律顾问和省、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集体研究,认为减免加处罚款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免除加处罚款的决定合法合规。

(四)示范点

1.上下两级联合执法办案。本案市、县两级执法部门利用各自优势联合办案,协同发力,有效破解不配合调查难题,对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2.依法追缴罚款到位。面对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执法机关依法加处罚款、不同意减免加处罚款申请、积极启动强制执行,并最终执行到位,为有效应对当事人不履行处罚义务、规范执行工作提供了经验。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市、县两级执法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多次向该公司以案释法,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端正态度,最终促使其主动撤诉和自动缴纳全部罚款,实现案结事了,突显了教育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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