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3355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6-0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3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3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关键词:环境损害 行刑衔接 生态修复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交叉帮扶执法检查组在安义县一村庄荒地发现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当即将案件线索移交安义县生态环境局。该局立即启动现场核查程序。

在现场勘查中,执法人员通过一张标注有产品名称及联系电话的包装膜,初步判断为辖区内某建材有限公司所为。经立案和全面调查,证实该公司在明知骆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于2022年9月和2024年1月,两次委托骆某某处置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渣、污泥等危险废物5.74吨,倾倒至该县某村庄荒地,对周边土壤及水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经鉴定,土壤环境损害综合费用42.20万元。

因涉嫌刑事犯罪,2024年2月5日,安义县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二、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5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县人民法院对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判处公司法人代表熊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46万元;判处公司与骆某某共同赔偿土壤环境损害综合费用42.20万元。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随着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工业领域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逐年递增。危险废物的规范管控与安全处置,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部分产废企业为降低处置成本,委托无资质人员或随意倾倒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更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本案中,安义县生态环境局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与调查取证工作,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建立监管与案件查办联动机制,严格落实行刑衔接要求,确保案件从线索核查、证据固定到移送司法、责任追究全流程无缝对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节,主动邀请县检察院、县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参与赔偿磋商程序,对磋商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引导涉事企业树立“损害担责”意识。最终,涉事企业和骆某某在充分认识违法行为危害后,主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二)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该公司与骆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5.74吨,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危害,结合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从轻情节,最终作出对被告人骆某某、熊某某行为相应的刑事判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该公司与骆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土壤生态环境损害,共同赔偿土壤环境损害综合费用42.20万元。

(三)易错点

办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难度较大。一是废物重量认定失准,如未剔除倾倒点泥土、杂物等沾染物,直接以回收总重量作为涉案危险废物重量,导致数据真实性存疑,无法满足证据标准;二是赔偿费用较难计算,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通常涵盖污染土壤清挖、危废运输、无害化处理、修复工程等环节,有关处置费用无相应明确标准;三是行刑衔接落实不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标准不同,基层执法部门对罪与非罪界限认识不清,衔接机制仍有堵点,加上其他因素干扰,容易出现以罚代刑现象。

(四)示范点

本案中,安义县生态环境局采用“多方见证+人工分拣”的证据固定方式,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及涉事企业共同参与分拣、称重过程,全程记录、留存证据,确保危险废物实际重量认定客观、真实、可追溯;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科学鉴定污染损害影响,科学测算后期处置费用,确保损害结果客观公正;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在证据固定、案件定性、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充分沟通、协同发力,不仅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更确保了案件办理质量;完善了环境损害查处至生态环境修复的一体化监管机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企业树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使涉事企业及非法倾倒者认识错误,主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人民法院综合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从轻量刑情节,作出宽严适度的判决,既严格贯彻了“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又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中共修水县委 修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修水县大数据中心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邮箱:xsxxb@163.com 赣ICP备05004636号-1

网站标识码:3604240020

赣公网安备360424020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