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黑茄免罚案
关键词:市场监管 进货查验记录 不予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1日,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对某购物广场销售的黑茄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1月2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黑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局于同日立案,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固定当事人违法和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书证和物证,于2024年12月12日调查终结。
二、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2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进行教育;同时,将涉嫌经销不合格黑茄的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月27日,该局进行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组织开展排查分析和召回工作,并召开员工大会强调进货查验的重要性,要求严格把控进货渠道,提高相关供货商的风险评级。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落实过罚相当要求,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行为实施轻微免罚,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如何认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法定义务,是本案的重点。本案当事人作为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销售门店,保存了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了真实有效且指向明确的上游供货商相关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该局认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黑茄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的法定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行为的不予处罚条件,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关注焦点
依法实施免罚,是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既要注重教育指导,确保合规整改到位,也要加强执法监督,防止免罚措施滥用。
(四)示范点
1.执法程序方面的示范点。(1)事前宣传引导。以行政指导为重点,编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批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主动服务,精准普法,引导和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采用影响最小的方式加强事前干预,实现行政管理目的。(2)事中释法说理。执法过程中,按照宽严相济、过罚相当要求,严格实施免罚清单和“三张清单”。对具备适用清单条件的,主动告知具体要求,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3)事后整改闭环。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注重案后整改指导。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提升合规经营水平;按照不合格食品溯源监管要求,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实现监管执法闭环。
2.法律适用方面的示范点。在实施免罚清单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适用条件比较难以把握,需要严格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等规定进行认定。
3.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示范点。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同时召开员工大会强调进货查验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渠道,提高相关供货商的风险评级,进一步提升了合规经营水平。通过严格执行法律和精准运用裁量权基准,既警示教育企业,又维护企业合法生产经营,使企业既敬畏法律尊严和权威,也体现监管执法的“柔情”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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