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居民朋友们:
根据《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修水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规定,全县城区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燃时间: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二、禁燃范围:修水县城全城区,即:东至吴都工业园区,西至柯龙线竹坪隧道(含竹坪街、宁州水乡),南抵大广高速至龙潭峡电站,北抵安坪、原纤维板厂至津头大桥。
三、处罚措施: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修水县公安局、修水县应急管理局、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人违反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应模范带头遵守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如有违反,一律依法处罚后,按程序通报县公安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经查实举报的线索,酌情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
修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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