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修水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意见反馈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2月22日针对《修水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开展了意见征集,征求期间收到意见反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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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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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第四章第十七条, 水价核定基本原则 " 覆盖成本、 合理 收益、 节约用水、 公平负担 ” 和《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规定的 “ 补偿成本、 公平负担 " 的原则相违背, 建议进行修改。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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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财政局 |
建议将“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及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修改为“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措及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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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2.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监测网络,有计划地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监测。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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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修水生态环境局 |
1.建议在第五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增加:在取水口周边及上游人员活动频繁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隔离防护设施。 2.建议将第五章第(一)条修改为:凡在河流、水库取用地表水的供水工程,严禁在取水口上游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严禁在水域周边丢弃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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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修水县供电分公司 |
第一章第三条中“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稳定的电力保障并落实优惠电价政策”修改为“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并确保相关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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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水利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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