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府办发〔2025〕5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修水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实施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修水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修水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利用有效,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整治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通过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方式实施的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全过程活动,具体包括立项、实施、验收、入库、后期管护及资金管理等。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生态优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重要水源地、河湖管理范围、国有重点林区、严重污染区、25度以上陡坡等区域选址。
(二)保护权益,尊重民意。充分尊重项目涉及区域农民意愿和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三)质量为本,数量真实。确保新增耕地达到规定质量标准,数量核定真实准确,坚决杜绝虚报、造假行为。
(四)规范透明,全程监管。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立项、设计、招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五)权责明确,协同联动。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同联动、信息共享、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
(六)建管并重,长效利用落实项目后期管护责任,确保新增耕地长期稳定用于农业生产,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和撂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全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项目全流程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立项报批、实施监管、项目验收、报备入库、指标管理等全过程牵头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做好项目选址的合规性审查(生态红线、25度陡坡等);牵头组织补充耕地项目专项整治及问题整改。
(二)县发改委。负责指导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核(财政评审)、项目资金统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及绩效评价,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据;监督指导新增耕地耕种利用,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严禁耕地撂荒;参与项目验收环节。
(五)修水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涉及污染地块项目的联动监管;建立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
(六)县水利局。负责重要水源地和河湖管理范围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参与涉及水利设施项目的选址和验收。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工程结算、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县林业局。负责对涉及林地、自然保护地项目的选址踏勘、论证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不违规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地。
(九)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负责项目申报、具体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矛盾纠纷、落实后期管护责任主体和协议签订、日常巡查监管、配合各级检查验收。
第三章 项目选址与设计
第六条 项目选址必须严格避让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区域。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完成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规划设计方案,并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项目申报前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与完备的设计: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须科学论证项目实施的资源条件、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生态影响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设计内容应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措施及投资预算,且设计文件须经专家评审论证,未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第八条 项目鼓励多元投入,引入社会资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禁采取协商、指定、框架协议等非公开竞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
(二)严禁社会资本参与新增耕地指标分成,严禁将其投资收益与指标调剂收益直接挂钩。社会资本回报应严格限定在工程建设利润或政府付费范围内。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九条 项目的招标采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招投标前需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进行集体决策,严禁化整为零、肢解拆分项目规避招标。严禁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
(三)招标过程及结果须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由政府投资的项目需在立项和财政评审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第十条 项目的施工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项目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二)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减少工程量、降低工程标准。确需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三)项目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履职尽责,做好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签证和日志必须真实、齐全、规范。
(四)建立项目施工台账和影像资料档案,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关键节点。
第十一条 项目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项目资金拨付脱离预算监管。所有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预算方案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向清晰、用途合规、监管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预算约束、虚列支出、转移用途或逃避监督。
(二)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严禁先拨付后审批。工程款支付应与工程进度、质量验收挂钩。
(三)项目必须进行预决算审核和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审计严格按照县审计局相关要求送审,对结算金额较小不纳入审计局审计范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业主单位对审计结果负责)。
(四)严禁挤占、挪用、侵占、虚报冒领项目资金。严禁“吃拿卡要”、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除后期管护资金外,工程款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转账施工方对公账户,严禁将工程款转账个人账户。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入库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组成联合验收组,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质量验收规程和报备入库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工程数量与质量。对照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实地复核工程量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确保工程量复核准确、真实。
(二)新增耕地数量与质量。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耕地数量把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标准进行耕地质量评定。严禁将林地、园地、草地、坑塘水面等非耕地直接认定为新增耕地。新增耕地地块必须实地核查举证,严禁嫁接摆拍、弄虚作假。
(三)档案资料。检查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群众意见征询等全过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严禁档案资料不全、不实、不规范“带病”验收。
(四)后期管护落实。检查耕种主体是否落实、管护协议是否签订、管护责任是否明确。
第十三条 实行“乡镇初验-县级联合验收”的程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通过县级联合验收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整理完善报备真实、准确、完整的入库材料,逐级上报申请纳入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库。严禁伪造、篡改报备入库信息。
第六章 后期管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签订后期管护协议,明确管护目标、内容、责任、期限和奖惩措施。
(二)确保新增耕地及时耕种,严禁撂荒;确保用于农业生产,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三)督促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如沟渠、道路、田坎等)在保质期内进行维护,及时修复损毁工程。
(四)每年定期向县级财政申请管护经费,严禁管护资金被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利用遥感监测、实地巡查等方式,对新增耕地利用情况动态监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乡镇整改。
第七章 指标管理与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交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及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过程应规范、及时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严禁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指标调剂活动。严禁受制于社会资本进行指标交易。严禁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介入指标调剂并收取高额中介费。
第十九条 加强自然资源内部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财政、信访等外部监督的贯通协同。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核查举报线索。
第二十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
(一)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违规招投标、违规引入社会资本、侵占挪用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实施但未验收确认的项目,其后续程序均须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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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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