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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512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4-29
文  号: 修府办发〔2025〕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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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府办发〔20252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修水县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修水县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429

此件主动公开

修水县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抢抓重大改革发展机遇,着力破解我县林业融资难、林权资产处置难等问题,扎实做好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345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赣发〔20249号)和《修水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发电〔2024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工作机制,全面推动林权收储担保工作,切实解决林权融资难及林权碎片化的难点,推动民间资本进山入林,努力实现“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促进森林资源变资产,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2025年建成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到2026年,全县林权抵押融资贷款达3亿元以上,收储林地规模达30万亩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组建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负责林权收储、资产运营、金融服务等工作,并设立林权收储担保金(不低于2000万元)。

(二)开展林权收储。一是尊重林农意愿,采取流转、租赁、合作等方式,对林农经营困难的碎片化林地等进行收储,统一经营,解决林权分散、开发低效、经营困难等问题;二是通过协商、代偿或司法拍卖等方式对林权抵押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林地进行收储。

(三)规范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日常运行

一是合规性要求。担保公司不得违规开展其他融资担保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以及开展国家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是建立风险内控机制。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遵守执行林权收储担保调查评估、项目评审、担保和押品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业务规范及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履行相应的会议决策、台账建立、贷后监管等手续。

三是履行代偿责任机制。收储担保贷款出现不良时,经法定程序后,担保公司按协议或协商履行收储和代偿责任,具体按照《修水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是建立优质借款人推荐机制。强化林银协同服务,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信贷业务。县林业局为合作银行、收储担保公司择荐优质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三、收储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功能,整体调控,分步实施,推动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提高辖区内森林质量,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有偿原则。林权收储应充分尊重林农意愿,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收储有序原则。一是区位优先,即优先收储高速、国道、省道、景区周边及其他重点区位商品林、公益林、天保林;二是起源优先,即人工商品林优先收储,天然林次之;三是树种优先,即针叶树纯林、毛竹林优先收储,针阔混交林及阔叶树次之。四是龄组优先,即按照成熟林、近熟林、中龄林、幼龄林的顺序进行收储。五是林权优先,即优先收储国有联营林权此处用逗号还是顿号个私、合作经营等非集体权属的林权,再收储集体权属的林权。

(四)权属明晰原则。山林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无经营矛盾,最小单位面积还是50亩以上,可多户联合申报。收储林权的经营期限一般为20年以上,最长不得超过原证剩余期限。

四、收储方式和程序

(一)收储方式。

1.流转。按资源评估的价格一次性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收归赎买方还是收储方?经营,林地所有权不变;

2.租赁。即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林地及林木权利应在合同中写明),并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租金,在租赁期间林地所有权不变。

3.拍卖。即通过竞拍法院拍卖的不良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进行收储。

4.合作、托管。即针对林相低下的山场,通过与个人、企业、集体开展合作经营,以股份合作入股形式收储。

(二)收储程序。

1.申请。由相关权利人向县林权收储交易中心提交办理林权收储相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确保山场地块权属明晰,无纠纷、无争议。

2.受理。在县林业局的指导下,县林权收储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审查完成后,由县林权收储交易中心会同县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

3.林木资产调查评估。林木资产评估须委托有资质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收储过程中因资源调查、森林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由收储方负责。村集体所有林木权属收储,必须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进行林木资产评估。非集体(含个人、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等)所有的林木权属收储,经业主同意后进行林木资产评估。

4.成果审查、公示与合同签订。收储申请资料、评估成果等材料由县收储办负责审查,对受理的收储相关情况在林地坐落地和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行政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登记机关。公示后由收储方与出让方签订收储合同。

5.登记发证。公示期满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权利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核发证书。

五、收储后管护机制

林权收储后,林地经营权(含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归担保公司所有,委托收储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一)制订管理办法。收储后的林分按生态区位不同,分别制定经营管理方案并布置实施。针对重点生态区位采伐利用受限制的特殊情况,通过实施择伐、林分改造等森林经营措施,选种乡土珍贵阔叶树种,对重点生态区位林分进行提升改造,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二)完善管护机制。健全完善林业“三防”体系,将收储后的重点生态区位森林,参照生态林管护体系,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列入重点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管理,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建设生物防火林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切实管护好森林资源,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

(三)规范到期管理。收储协议到期且履行完“收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后,林权归还原林权所有人或另行签订收储合同。已经纳入公益林或天保林的,按公益林或天保林管理办法经营属商品林的,依法控制采伐,规范经营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林权收储担保工作政策性、法律性强,涉及面广,利益关联度高,情况错综复杂,需要跨部门、按层级协同推进。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修水县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专班,专班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收储办”),由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国资)、县自然资源局等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指导开展林权收储和收储后林木经营相关工作。

县金融服务中心:鼓励各驻县银行机构积极参与,加大放贷款力度。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收储主体和担保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办理林地经营权和林权抵押登记,制作林地经营权证书和林权抵押登记证明。

县财政局:做好林权收储成交价、不良贷款代偿等审核工作。

县法院: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抵押物。

各乡镇政府:做好林权收储担保政策宣传协助做好林权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乡镇要向林农宣传林权收储担保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做法、流程和收储后林木的经营管护等,提高群众对收储工作的认识,促进林权收储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各乡镇收集有意向并符合收储要求的林权所有人的基本情况和林地信息汇总县收储办。

(三)强化政策保障。在林权收储活动中出现违约、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不予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等行为的林权所有者,不得再参与林权收储活动。对在林权收储活动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

(四)强化联动促推动。由县林业局牵头建立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会商制度,定期召开专班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就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会商,研究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享林权收储担保抵押、贷款、征信、政策等信息,加强风险防范,形成联动格局,发挥合力,推动林权收储担保业务健康有序运行。

附件:修水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修水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体系建设,创新林权融资模式,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双向转化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林地经营权利人在抵押存续期间不转移对森林资源的占有,以其本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地经营权或森林、林木使用权作抵押物向国家金融机构申请发放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重点解决政府扶持的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专业大户在产业化初期的融资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代偿收储担保是指开展林权担保抵押贷款过程中,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在债务人到期未履约时,对债务人反担保的抵(质)押林权进行非竞争性收购,代为履行债务的市场化融资担保行为。担保人可再通过协商转让、竞价交易、法院拍卖、林木采伐等途径对林权收储并变现,收回代偿资金。

第五条 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主要职责。

(一)负责作为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业务。

(二)受理林权权属人的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申请。

(三)依法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产评估、森林资产监管、林权收储和林业生产经营等全产业链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500万元以下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的林权抵(质)押贷款项目,可采信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出具的林权资产估值报告。

(四)做好代偿收储担保后的登记、档案管理,协同银行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五)将收储后的林权作为资产注入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

(六)其他有利于收储担保机制得以顺利开展、保护融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收储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代偿收储担保对象。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林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家庭林场、种植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七条 代偿收储范围。

(一)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

(二)约定收储担保、到期未偿还贷款的林权抵(质)押林权(收益权)。

(三)其他依法抵押的林地。

第八条 不得用于林权收储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的林权;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 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的形式。

(一)用林权抵押的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其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林权由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收储

(二)根据县收储办工作要求或林业企业等委托进行代理收储

(三)受理司法部门的委托,司法机关对要求变现的林权进行收储。

第三章林权代偿收储担保

第十条 林权代偿收储担保贷款程序:申请-受理-林权调查、评估-推荐贷款额度-专班审核-银行贷款审批-签订《组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银行发放贷款

(一)申请贷款、提出担保。借款人凭其本人或有权处置第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向贷款银行提出林权抵押贷款并达成意向后,向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提出担保申请。

(二)核实资产、评估价值。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对林权抵押人提供的林权状况进行核实,对客户和借款人项目建设和林地经营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查。林权抵押人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三)确认担保、推荐贷款。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会同贷款银行对林权评估结果及借款人、林权抵押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确定贷款额度,由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林权抵押人以林权向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提供反担保。

金融机构、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

1.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30%

2.用材林和竹林的中龄林、近熟林,产出后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50%

3.用材林的成、过熟林,盛产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60%

4.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及荒山的林地经营权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

(四)涉及以下林权抵押担保贷款和收储的,林权抵押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和担保的,应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批准同意并认定该决议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

2.林业专业合作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和担保的,应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以共有林权要求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和担保的,提供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和担保的,应提供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决议书。

(五)签订合同、抵押登记。

1.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抵押物价值、个人信用、贷款需求等确定担保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鉴于林业周期长的原因,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期限最长为10年,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林权的剩余期限

3.贷款利率。贷款实行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比照同类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4.抵押登记。借款人、林权抵押人、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组合担保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林权抵押登记

5.银行确认、发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林权抵押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组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代偿收储流程。

(一)当贷款对象在贷款存续期间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超过3个工作日,金融机构和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共同对贷款违约对象进行还款催收。

(二)贷款逾期超30天(本金或利息)的,应启动代偿程序,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按照贷款本息的85%比例代偿金融机构,资金从林权收储担保金中直接扣除。代偿后,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对该项资产进行收储,经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与林权抵押人达成一致意见成功收储后,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和抵押人(林权权利人)同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林权转移登记。交易所得资金按顺序先偿还代偿款,再以贷款本息的15%偿还金融机构,如有支付林权抵押人。若协商不成,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金融机构应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拍卖抵押物,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在拍卖时兜底,确保资产不流拍。拍卖所得金额偿还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所代偿的贷款本息及银行剩余15%资金,超出部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为快速处置林权抵押担保贷款不良资产,推行快速处置抵押物的简易机制,由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良资产处置协议》或进行公证,授权金融机构全权处置资产。

第四章林权收储资金及运作管理

第十三条 林权收储资本金由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自筹资金等组成。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设立专门的林权收储资本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受县林业局、财政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四条 林权代偿收储担保比例。县级林权收储担保平台代偿收储担保比例为收储参考价85%,剩余15%由贷款银行承担。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县林业局、各贷款银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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