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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3536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1-02
文  号: 修府办发〔2024〕2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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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府办发〔202424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112

(此件主动公开)

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2.1 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2.3 有关资料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1.6 分级标准

1.6.1 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环境事件(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2.1.1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1.2 协调办公室主要职责

2.1.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启动条件

3.2.3 预警发布和预警级别调整

3.2.4 预警行动

3.2.5 预警解除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3.3.2 信息通报程序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3.3.4 报告方式

3.4 事态研判

3.5 应急监测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3.5.3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3.6.2 切断污染源

3.7 应急处置

3.7.1 分级响应

3.7.2 应急处置

3.7.3 供水安全保障

3.8 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10 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4.2 事件调查

4.3 损害评估

4.4 善后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源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人员安全保障

5.7 其他类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加强宣传引导

6.2 加大培训力度

6.3 强化应急演练

6.4 严格奖惩兑现

6.5 建立长效机制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权归属

7.3 预案修订和演练

7.4 预案实施日期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为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几年修水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动态,编制《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19891226日通过并施行,2014424日修订通过,自20151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24628日修订通过,自202411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17627日修订,自201811日起施行;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3127日起施行;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自20101222日起实施;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自201151日起施行;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自201531日起施行;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自201565日起施行;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自200751日起施行;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自201661日起施行;

11)《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351日起施行。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自201523日起施行;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618起实施;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公布),自201565日起施行;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8)《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2018326日印发;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自2010928日起施行;

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自2011729日起发布实施;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201444日印发;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自201518日起施行;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2018131日印发;

15)《关于印发〈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实施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1179号);

16)《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西省推广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经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环应急〔20216号);

1.2.3有关资料和文件

1)《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2093号),自20201218日起实施;

2)《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九府办发〔202036号),自20201026日起施行;

3)《修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府办发〔20225号),自202269日起施行;

4)《修水县渣津、马坳镇(东津水库)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20198月);

5《修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为东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42km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备用水源范围为南崖电站车前大坝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40km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取水口到罗桥水厂5km引水渠及其周边陆域。

本预案适用的事件范围主要为: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4)水华灾害事件: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湖泊、水库)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的事件。

5)其他突发事件:因自然(如干旱、洪水、泥石流、季节性断流等)和人为破坏因素(如蓄意投毒等)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饮用水进入供水厂后造成的供水事件及核与辐射污染事件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为独立的应急预案,在《修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平行衔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修水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修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水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向下衔接《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突发水质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和相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本预案在工作原则、组织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方面上与《修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水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当发生在流域汇水区域内、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启动《修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部门级相关《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修水县东津水库或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水源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启动本预案。

1.4-1应急预案衔接关系图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县政府统一领导修水县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包括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外部救援力量等。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外部应急救援力量主要为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及其他应急咨询或支持机构等。本预案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详见图2-1所示。

2.1 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现场应急工作组构成。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修水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协调办公室由修水生态环境局、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组成,办公室主任由修水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工作组由成员单位组成,主要包括县政府办公室、修水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委信访局、县委网信中心、修水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供电公司、县融媒体中心、县市场监管局、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县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等单位。

总指挥的应急职责: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副总指挥的应急职责: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1.1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指挥、协调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3)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提供资源支持;

4)及时向九江市委、市政府和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统一对外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信息;

6)决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2.1.2协调办公室主要职责

协调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负责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环境信息,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现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

5)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性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组。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修水生态环境局。协同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事故监控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根据事件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故影响范围,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以及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执行报告制度,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寻求上级部门援助;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组织制定事故次生的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工作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拟定环境应急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加强对全县各类企业,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组织参与事件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负责事发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

4)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危机预警所需的水文报告;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解除后,协调解决由于调水造成的水系局部地区污染带的控制问题;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域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前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桥梁的抢修保通工作;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6)县公安局。负责水源地的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负责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同时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7)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健康指导等工作,以及次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8)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指挥和协调由农业面源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9)县城管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城市供水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县城城区及指导乡镇供水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保障饮用水供应。

10)县住建局。参与有关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救援工程规划、选址、方案会审以及项目建设。

11)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协助专家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12)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3)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14)县发改委。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的规划立项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协调有关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

15)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16)县供电公司。日常供电设备维护、检修,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供电力保障。

17)修水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处置园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应急救援,以及事后调查工作。

18)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19)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电视台、政府网站发布预警信息。

20)县委信访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

21)县委网信中心。负责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指导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做好有关知识普及,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2)县委宣传部。指导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涉事地和部门做好舆情处置和媒体应对工作;指导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指导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23)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过后控制水市场的工作,防止居民哄抢水资源,维护事后市场秩序稳定。

24)各乡镇政府

做好本行政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协助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接到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信息研判和会商,若判断可能会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县应急指挥部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组展开行动;

2)通知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单位(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性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各工作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如下:

应急处置组:由修水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水利局、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修水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等部门联合组成。应急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体的水质;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以便统筹调度各方面人力、物力加强处置工作;负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水厂取水正常秩序。

应急监测组:由修水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气象局、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应急职责:负责对各监测断面和自来水相关指标进行监测,进行动态跟踪监测,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对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经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意,及时将相关监测报告移交给公安部门,为快速立案提供依据。

应急供水保障组:由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应急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需要调用工业成品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联合组成。应急职责:负责车辆的安排和调配;负责为救援行动提供物质保障(污染物吸附、中和的材料及药剂,挖掘或设置临时围堰的器材,监测器材和指挥通信器材等);负责应急时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包括征用物资补偿,应急救援费用、污染物处置等费用的支付。

应急专家组:修水生态环境局组织聘请专家组,专家组可包括高校、科研单位、成员单位、相关行业企业等技术人员。专家组职责包括: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综合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信访局、县委网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联合组成。应急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3 应急响应

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主要包括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置、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其具体应急响应工作路线见下图。

3-1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

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图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信息收集

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性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主要为县应急指挥部中的协调办公室以及现场应急工作组。信息收集范围与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相关水厂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45”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

4)卫健部门负责收集因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信息。

5)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集饮用水源地周边或上游畜禽死亡等突发事件信息。

6)气象部门负责收集灾害气候引发的异常气象信息。

7)公安部门负责收集“110”报警电话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8)水利部门负责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9)通过县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预测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水质异常数据、起始时间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县政府。

接到报告后,县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饮用水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两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

橙色(Ⅱ级):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I级):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3.2.2预警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橙色(Ⅱ级)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

3)其他现场应急指挥部认为尚未达到红色预警,但有必要启动橙色预警的情景。

红色(Ⅰ级)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5)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预警发布和预警级别调整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后续跟踪收集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内容

1)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过程,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件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发布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明确实施预警行动的组织部门和责任人、实施程序、时限要求和主要工作内容等。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低压供水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县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预警解除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程序

1)报警:一旦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责任单位、责任人或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或立即拨打“0792-7626561”向修水生态环境局报告,或通过拨打“110”“119”等公共举报热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县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接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最终上报至县政府。

3)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报送程序限制,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3.3.2信息通报程序

对于经核实后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供水管理(住建)、供水单位(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卫健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应急管理(遇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消防(遇火灾爆炸)、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交通(遇道路运输)、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3.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即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即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主要报告实时监测情况,污染源排查和事故调查及各项应急措施实施等动态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即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恢复重建等详细情况。

3.3.4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现场应急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水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将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的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应急监测。

具体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主要为九江市修水生态环境监测站、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水利局、卫健委、气象局等部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根据污染态势初步判别结果,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概况、依据的技术规范、监测布点及距事发地距离、监测断面(点位)经纬度及示意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评价准或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报送要求、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

应急监测方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写,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过程中及时更新调整。

3.5.3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由于其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成分的复杂性决定了应急监测项目往往一时难以确定,此时应通过多种途径尽快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其中监测项目应包含特征污染物以及主要常规污染因子。

已知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已知污染物及其可能存在的伴生物质,以及可能在环境中反应生成的衍生污染物或次生污染物等确定主要监测项目。

未知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对周围环境、作物的影响等,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如发生人员中毒事故,可根据中毒反应的特殊症状,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利用水质自动监测站等现有的仪器设备的监测,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样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现场快速分析手段,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采集样品,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分析后,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3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布设点位

a.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b.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区域,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流动源、非点源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c.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件刚发生时,监测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变化规律后,可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现场具体污染状况,力求以最合理的监测频次,取得具有足够时空代表性的监测结果,做到既有代表性、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又切实可行。

4应急监测方法。选择应急监测方法时应以支撑环境应急处置需求为目标,根据监测能力、现场条件、方法优缺点等选择适宜的监测方法,保障监测效率和数据质量。在满足环境应急处置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同一应急阶段尽量统一监测方法。必要时可利用相关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作为补充监测手段。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以便快速获取信息,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不能在现场监测的项目,进行采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监测;必要时,备份现场监测的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样品采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制定有关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至现场应急指挥部。后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周边山林、水产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农药化肥施用、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水产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周边山林、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调查农药施用、流失和运输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根据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实际情况,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类别主要可能为有机类污染、营养盐类污染、细菌类污染、农药类污染以及石油类污染。

3.6.2切断污染源

明确污染源后,主要由应急处置组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处置措施主要有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并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排污,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的扩大。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首先须迅速处置事件车辆,并对周边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疏散人群,确保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同时,县公安局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物泄漏情况,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理特性要求制止泄露,并协助做好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收储工作,防止污染进一步蔓延。此外,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警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收集及现场残留污染物的处置。若因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件引发火灾的,县消防救援大队须迅速赶赴现场灭火,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3)如果是非点源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县农业农村局、修水生态环境局首先须控制污染源的排放,要求立即停止农药化肥的施用、生活污水的排放,并通过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源。

4)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5)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6)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分级响应

3.7.1.1分级响应机制

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和修水生态环境局报告。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确认,立即启动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应急处置。

3.7.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橙色、红色两级。分级响应的级别由县应急指挥部确认。

橙色响应

当启动橙色响应时,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县应急指挥部的响应:派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掌握事件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修水生态环境局的响应:应对事件快速确认,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红色响应

当启动红色响应时,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县政府的响应:政府分管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应急物资与应急设备,做好污染控制、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消除等应急处置。

2)县应急指挥部的响应:派员迅速到达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主要处置措施包括:

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组织环境监测部门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在半小时内通报修水生态环境局、报告县政府初步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必要时请求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援。

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3)修水生态环境局的响应:修水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先期处置,实施污染源源头控制,启动截流和事故排水收集措施,减少污染物外排数量和速度。

3.7.2应急处置

应急响应开始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各应急工作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测、防护、医疗、救援、交通等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处置。

各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现场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3.7.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污染的责任单位,必须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控制污染或泄漏范围。固定源责任单位因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人为因素、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污染或泄漏行为的,发现后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质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蔓延扩散至厂外。流动源责任单位必须利用自身配备的救援器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有关救援人员提供运送物质的详细情况;违法倾倒的责任单位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对倾倒物进行回收、处置,并及时、主动提供应急处置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县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迅速采取打捞、拦截、收集事故排水、调水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不明污染源头的,立即组织排查,尽快确定污染来源后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控制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处置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7.2.2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指挥部可采取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组织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如果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农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时,必须采集土壤、农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上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实施。

二次污染处置。应急处置组在应急处置中要做好消防尾水、泡沫等治污载体的收集、围堵工作,避免二次污染引发饮用水突发事件。

3)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卫健委对因污染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开展医疗救治。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需建议组织疏散人群。

4)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真实、及时与通畅,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7.3供水安全保障

建立向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应急供水保障组应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单位应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采取深度处理、停水、减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以及对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及需求。当因水源水污染无法保障饮用水安全时,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必须及时提出停止供水建议,通知水厂和水源地周围群众停止用水,考虑启动紧急状态下利用车辆送水和市场净水等应急供应措施。

在水源地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可恢复取水时,需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3.8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

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主要依托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可调用的应急物资及修水生态环境局等配备的应急物资。相关单位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县网信中心在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开展社会舆情监测;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事件的级别由相对应的层级提供准确的信息,本县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指导,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10响应终止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响应终止条件后,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县应急指挥部的响应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小组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 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的主要责任单位为应急处置组。主要后期防控措施为:

1)化学品、油品污染环境净化和消洗

化学品、油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尽可能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净化处置。

化学消毒法:把防毒剂水溶液装于消防车水罐,经消防泵加压后,通过水带、水枪以开花或喷雾水流喷洒。

物理消毒法:即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吸附回收后转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也可用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

受污染水体抽吸进入用活性炭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被化学品、油品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

污染产生的死鱼、动物等打捞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远离住房、道路、水源、农田、电线等僻静和地势高的合适地点消毒填埋处理;

洒消油剂或吸附剂进行消除;

使用刷子或吸尘器除去一些颗粒性污染物,或使用简单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内,按危险固废处置。

3)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简单工具将表层剥离装入容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净化处置;

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如对地表干封闭处理、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使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让土壤保持休闲或通过翻耕促进蒸发的自然降解法。

4)动物疫病污染源

在保护区外消毒深埋死畜,粪便一律焚烧;

若为普通病畜粪便,可在保护区外堆肥发酵,高温无害化处理。

污染的地面、圈舍、用具应彻底消毒,可用10%火碱水、20%漂白粉消毒,第二天再消毒一次;

如为烈性传染病,可每间隔1小时消毒一次,连续消毒3次。

污染的土层表面,应铲出15厘米,再换上新土,避免重复感染。污染的土层消毒处理。

5)水藻爆发污染

藻类捕捞后运送到保护区外指定场所堆放,并采用沼气发生池、搅拌发酵、除臭分解等无害化处理手段,使之成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机肥料。

采用生物技术的方法:

①生物过滤技术:双壳软体动物、甲壳类浮游动物、及大型滤食性鱼类可起到过滤器作用,螺蚌等贝壳类动物和大量的底栖动物,消耗着大量剩下和留下来的枝叶、残体、尸体和排泄物,将水中浮游藻类和悬浮污染物进行生物过滤使水质变清。

②生物操纵技术:操纵促进植食性鱼类(专门吃浮游生物的)生长,如鲢鱼、鳙鱼等,降低藻类生物量。

6)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

装备人员洗消。为减少污染的扩大、杜绝二次污染,在处置过程中,要对警戒区作业人员、器材装备、进行彻底的洗消,消除化危品对人体和器材装备的侵害,脱去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用肥皂、洗洁精等清洗皮肤、毛发,避免有害物质被人体吸收;洗消后仍要通过一次检测,不合格者要返回重新洗消。洗消必须在出口处设置的洗消间或洗消帐篷内进行,洗消液要集中回收,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所有一次性的个人防护用品集中收集装入塑料袋或容器内按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其他防护用品和救援工具则应清洗后晾干保存。

4.2事件调查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主管部门、协管部门以及应急专家组根据应急调查的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调查报告报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存档。

4.3损害评估

修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修水生态环境局应在县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工作可由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或机构开展。现场应急工作组配合提供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损害基本信息,配合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评估组织或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水源地再次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

评估组织或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善后处置

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能够明确污染源单位的污染事故,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污染单位承担后期处置的相关费用,若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未能明确污染单位的污染事件,则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实行代处置,修水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监管,处置经费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在应急处置资金中划拨。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部分,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经费保障、技术保障、人员安全保障及其他类保障等内容。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县工信局要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畅通,确保指挥信息的通畅。

5.2应急队伍保障

依托消防、生态环境、水利、卫健、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处置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县、乡(镇)和企业三位一体的环境应急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通过加强模拟演练和日常培训,提高应急队伍成员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

应急队伍培训,由县政府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自定,至少每年一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5.3应急资源保障

预警和应急装备和物资的配置应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置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县政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时期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建立与其他省市县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应急资源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装置、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对一些不便储备的设备(物资),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落实民间调集征用的渠道,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调集。

应急物资的调用遵循“就近调用”原则,优先选择最近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进行调用。修水生态环境局及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环境应急物资的管理和调用,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储备点企业根据县应急管理局指令,立即组织应急物资调拨,安排技术人员以最快速度将物资送达现场,并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5.4经费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水源地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环境应急技术的研究,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同时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5技术保障

修水生态环境局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饮用水源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5.6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县卫健委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5.7其他类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相关乡镇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治安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 监督管理

6.1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2加大培训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特别是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

6.3强化应急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严格奖惩兑现

对在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对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建立长效机制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修水生态环境局承担,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根据实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制订本部门的工作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报修水生态环境局备案,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以下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风险源

包括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非点源是指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7)环境风险

由生产、储存、流通、销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水源地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因果条件。

8)连接水体

指直接或间接连接风险源和水源地的水环境介质。

9)预警

指在灾害或灾难以及其他需要堤防的危险发生之前,根据以往的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减轻危害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

10)先期处置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11)后期处置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12)经济损失

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13)环境应急监测

是指事故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4)泄漏处理

是指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15)应急演练

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7.2预案解释权归属

本预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修水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预案修订和演练

本预案应随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津水库及应急水源南崖电站车前大坝)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演习,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处置应急预案能有效发挥作用。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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