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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56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0-21
文  号: 修府办发〔2024〕2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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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府办发〔202422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修水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1021

(此件主动公开)


修水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工程管护,确保农田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87号)《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指导意见》(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93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赣农函〔202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2017年以来统筹整合资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质保期内的高标准农田依据建设合同分清责任进行管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工作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

第四条 工程管护范围是高标准农田的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

第三章工程管护目标和标准

第五条 工程管护目标是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各类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第六条 工程管护标准。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

沟渠:灌溉渠内无杂草、淤泥;排泄沟内杂草不超过10cm,无明显淤积、阻水;防渗体结构完好,无渗漏;渠埂完好,无明显塌陷、崩塌,渠顶应平整、无明显积水,渠埂外坡面草体不高于20cm;沟渠沿线管理范围内无野生灌木;

渠系建筑物:保持完好,确保随时运行使用;管理范围内无野生灌木,杂草不高于25cm

提灌站:确保正常运行,能按要求及时供水;泵房屋内卫生清洁,门窗无损坏、无蜘蛛网、无堆放无关杂物;取水口正常清理,无杂物堵塞;泵房外四周2m范围内无野生灌木,杂草不高于25cm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取水口正常清理,无杂物堵塞;过滤设备定期冲洗,过滤网损坏及时更换;供水管道无断裂漏水,闸阀能正常开启,闸阀井等其他附属设施无损坏。

(二)田间道路工程:道路平整,无明显凹陷、积水;道路上无野生灌木,杂草不高于20cm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林网定期修剪,缺额补栽,跌倒扶正,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正常安全供电。

第四章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其田间工程建后管护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单位开展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及其田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负责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其田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

(二)县水利局负责县内水源工程〔指县域内的水库、山塘、拦水堰(坝)、泵站等〕和骨干工程(指连接水源工程且灌溉面积为200亩以上的主干渠道及附属渠系建筑物等)维修养护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单位开展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水源和骨干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三)各乡镇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其田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核实审批、监督指导、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考核工作。各乡镇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管理和实施主体,负责队伍建设、监管检查、项目组织上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结算审核等工作。各村(居)委会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申报和协管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协助乡镇监管施工单位和管护员。

第九条 各乡镇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大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均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流转经营主体负责建后管护工作,并接受和服从村(居)委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及其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及其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五章管护模式、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单项工程验收后,乡镇要在县级开展自验自评工作前落实建后管护实施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二条 建立专职管护模式。由乡镇负责选定管护主体组建专职管护队伍,在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工程管护标准前提下,管护人员数量由乡镇按需配备。管护人员经乡镇审批后,由所在乡镇汇总管护队伍名单、联系方式、管护合同等相关资料并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村(居)委会负责将管护人员、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图片一并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明确管护责任。日常管护工作由专职管护队伍(管护人员或第三方管护公司)承担,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与记录,泵站、闸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沟渠和道路杂草的清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管护人员必须确保管护效果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管护标准。专项管护工作由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六章工程管护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赣农函〔202433号)要求,管护经费由县财政按照每年亩均15元的标准纳入年度预算。同时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等,多渠道筹措建后管护资金。

第七章工程管护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要设立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专账,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维修、管护人员报酬等。

第十六条15元/亩/年的管护经费中,5元用于管护工资发放,拨付标准按照“上图入库”核定的面积,由县农业农村局在每季度末视管护工作开展情况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管护人员进行考核后,据实发放;10元用于高标准农田田间工程建后管护,其中90%拨付至乡镇用于田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10%由县农业农村局统筹管理,主要用于突发应急等急需解决的问题。管护资金只能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各乡镇每年要定期张榜公示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用管护资金。

第八章工程管护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工程管护实施程序:

(一)申报范围。建后管护项目申报应原则上以2017年(含)以来立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为主。

(二)组织申报。各乡镇要按照“轻重缓急、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原则,组织各村摸排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田间工程的实际损毁情况,由村(居)委会据实申报,乡镇核实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三)核实审批。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批复。

(四)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维修企业或个人实施管护项目,须收集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影像资料并整理成册(拍摄的影像资料须显示拍摄时间、海拔、经纬度等要素)。

(五)组织初验。管护项目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验,审核工程结算(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按照同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金额下浮10%计取或按当年市场价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结算(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工程质量负责,初验合格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六)组织验收。收到乡镇人民政府验收申请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七)拨付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对管护项目验收合格后将资金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维修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正式发票和管护工程结算及建设前、中、后的影像资料等拨付资金。

(八)档案管理。各乡镇要将管护项目相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安排专人管理,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九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各乡镇要明确建后管护工作监督与考核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加强各项目区所在村(居)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以上图入库核定数为准,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统筹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其工资;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辱骂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须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套用建后管护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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