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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880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6-27
文  号: 修府办字〔2024〕2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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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府办字〔202422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

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水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627

(此件主动公开)


修水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412号)《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农字〔202416号)要求,为顺利实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主要目标,以巩固完善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主线,从推动农户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和推动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两方面入手,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培育一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多样化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服务小农户、服务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推动服务规模经营、以市场为主导”等四项基本原则。根据上级农业部门安排,2024年全县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面积1万亩,落实扶持资金100万元。支持小农户通过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发展服务规模经营,实现专项服务标准化、综合服务全程化,集中连片推广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将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与补助方式。项目实施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服务主体须在本县提供的服务才能享受项目补助,2024年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第一批项目实施的主要区域与面积安排如下(后续增加项目资金再作调整):全丰镇黄沙塅、黄婆冲等村2000亩,白岭镇大庄塅等村2000亩,路口乡柏林等村1000亩,古市镇双港、东山等村2000亩,四都镇彭姑、四都、大坪等村3000亩,太阳升镇城坳、杨梅渡等村2000亩,大桥镇礼源、大桥等村3000亩,上衫乡红星、下衫等村3000亩,石坳乡花门、青源等村1500亩,东港乡东港、桂坳等村2000亩,渣津镇水车、东堰、西堰、莲花等村3200亩,马坳镇东津、峡口、塘三里等村2000亩,山口镇桃坪、中桃等村3000亩,上奉镇沙洲、湖山等村2500亩,何市镇松林、大理等村3000亩。项目实施区域要相对集中连片,项目实施乡镇至少有一个单个连片规模在100亩以上。服务主体须按要求完成相应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绩效目标任务(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满意度≥80%,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金额占项目服务面积或金额比例≥60%)。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要求执行。项目支持资金通过对承接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进行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补助产业及环节。2024年我县以水稻为主要实施作物,重点扶持4个环节:水稻集中育秧、水稻机插(抛)秧、统防统治、湿谷烘干。

我县属于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主体的服务价格要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下降部分不少于享受补助金额的50%,服务小农户的面积要占总服务面积的60%以上。全县单个服务环节补助金额实行总额限制,试点时期单个服务组织补助总额限制在10万元左右。具体限制额度根据当年各服务环节实际作业量决定,所有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100万元。如实际作业量超出100万元,则所有服务组织按照一定比例整体扣减补助资金。具体补助标准:

1.水稻集中育秧:服务小农户补助35/亩,服务大户补助30/亩;

2.水稻机插(抛)秧:服务小农户补助35/亩,服务大户补助30/亩;

3.统防统治:服务小农户补助4/亩次,服务大户补助2/亩次;

4.湿谷烘干:服务小农户补助15/吨,服务大户补助10/吨。

(三)服务主体条件。本项目补助对象为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在我县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服务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托管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机构(部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组织、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机械化育秧中心、列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安装作业监测终端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优先列入遴选范围)。参与项目实施承接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同意购买并安装远程电子监测设备(烘干设备除外),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

4.服务主体年单项单季作业量在500亩或烘干1000吨以上,服务价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服务主体与受服务对象协商而定;

5.服务主体需先提供服务,后申请补助,本县范围外开展的服务不享受补助。

(四)优选服务组织。

1.公告报名。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乡镇、供销社基层社、村委会等单位发布公告,具备本方案规定条件的服务主体自愿到县农业农村局报名申请。报名时服务主体需携带营业执照(或批复成立的文件)、银行开户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填写修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2.择优选择。报名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自愿报名的服务主体的基本情况、机械数量、作业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核查,以服务小农户为主导,择优选择服务主体;

3.公示确定。将入选的服务主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方式,公示通过后正式确定本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单环节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家。

(五)监督项目实施。县农业农村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监督。在作业农机上加装远程电子监测终端,以远程电子监测数据为主要验收依据。服务主体在服务前必须向当地乡镇报告服务对象、作业环节、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量,乡镇应安排专人到现场核实,或采取电话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核实。如现场核实或随机抽查与服务主体所报情况不符,则取消本次所报作业量,三次抽查情况不符的取消服务主体本年度享受项目补助资格。

在日常监督中,采取现场核查和电话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进行三个方面的核查:一是面积误差率,实际服务面积与申报面积误差5%以内的按照实际面积补助,误差在5%-10%的,按申报面积80%补助,误差超过10%的,不予补助;二是农户满意率,农户满意率低于70%的,不予补助,取消服务资格;三是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比例低于60%的(即大户不超过40%,小户不低于60%),补助资金按比例扣减。

(六)检查验收。根据生产季节,在每一服务环节结束后,乡镇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复核验收。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补助一个环节”的要求,加快项目验收、公示和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9月底前项目资金拨付率达75%12月底前项目资金拨付率达100%。要采取入户调查、实地核验和电话核查等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未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服务组织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实施资格。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248月上旬前,对早稻集中育秧、早稻机插、机防和烘干服务等实施情况进行核实、验收;

2.202410月中旬前,对一晚水稻机插、机防和烘干服务等实施情况进行核实、验收;

3.202411月下旬前,对二晚水稻机插、机防和烘干服务等实施情况进行核实、验收。

(七)兑付补助资金。

1.提出申请。当季服务环节完成后,服务主体根据实际服务情况,附带托管服务合同、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作业台账、满意度调查表、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初验汇总表,按季向服务所在乡镇申请补助资金;

2.乡镇初审。乡镇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县级复核。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服务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抽查,复核、抽查合格后由服务主体填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4.资金核拨。县财政局对申报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八)绩效评价。当年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评价实施方案是否完整可行,项目目标是否完成,分工责任是否落实,工作机制是否科学有效,资金拨付是否规范及时等;二是项目实施情况,主要评价实施主体的服务目标是否完成、服务质量是否达标、服务价格是否合理、服务模式是否值得总结和推广。三是项目实施效果,主要从任务完成、社会效益、服务满意度等3个方面进行评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要统筹指导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作业辖区乡镇要具体抓好各服务环节作业的组织和面积落实、指导作业合同的签订、服务质量和面积的验收以及作业补助资金的申报等工作,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乡镇、村委会负责服务主体作业量的现场核实、申报资料初审、补助公示、农户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三)严格资金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项目全链条监管,会同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强化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792-7055296),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限制五年内不得申请和享受财政支农补助项目。县财政局要从严审核、确保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乡镇和部门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的良好氛围,通过传单、标语、微信、宣传栏、会议培训等渠道,大力宣传解读政策,帮助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的功能,通过组织实地观摩、现场会议等形式,及时宣传和总结推广先进典型。

附件:1.修水县2024年第一批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计划

2.修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作业报备表

3.修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作业台账

4.修水县农业生产托管项目服务组织满意度调查表

5.修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初验汇总表

6.修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核实表

7.修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8.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修水县2024年第一批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计划

为实施好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进一步明确项目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项目计划。

一、项目任务计划

(一)项目资金。项目补助资金上级下拨2024年度第一批社会化服务100万元项目资金。

(二)资金概算。项目总资金100万元,完成水稻生产托管服务面积1万亩,用于水稻集中育秧、水稻机(抛)插、稻谷烘干和统防统治。

1.早稻集中育秧:资金概算为31万元,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35元,服务大户每亩补助30元。可服务面积1万亩,占项目资金的比例约为31%

2.水稻机(抛)插:资金概算为31万元,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35元,服务大户每亩补助30元。可服务面积1万亩,占项目资金的比例约为31%

3.统防统治:资金概算为18万元,服务小农户每亩次补助4元,服务大户每亩次补助2元。可服务面积5万亩次,占项目资金的比例约为18%

4.稻谷烘干:资金概算为20万元,服务小农户每吨补助15元,服务大户每吨补助10元。可服务稻谷烘干1.4万吨,占项目资金的比例约为20%

通过项目实施,实行水稻生产规模化的统一机械化育秧、机插、机防和烘干等生产托管,能使项目区农户增收节支12万元以上。

(三)资金使用要求。项目资金100万元全部作为补助资金支出。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各环节项目资金。单个环节补贴未补助完成的,此环节资金余额可调整到其他环节(按水稻集中育秧、机插、烘干、机防的顺序)进行分配;单个环节计划补贴超过资金额的,在此环节项目实施单位作业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二、项目时间计划

(一)项目作业计划。

1.遴选服务组织。20247月底完成服务组织遴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方式,遴选具备有机械条件、有服务能力、能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组织,严格按照省实施方案有关遴选和确定服务组织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复核确立农业生产托管组织,及时进行公示。

2.签订作业合同。服务开始前一周完成作业合同签订,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作业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作业量、作业时间等,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查。

3.提供作业服务。生产托管组织按水稻生产时间节点,对照服务作业合同要求,按照不同服务环节,分时间分批次及时提供作业服务。

4.提交项目资料。服务主体按服务环节,对照服务合同、作业登记表,按时间节点和服务环节向县农业农村局分批次整理提交资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将按时间节点和作业环节对照服务主体所提交资料,进行项目考核验收。

(二)项目验收计划。

根据生产季节,在每一服务环节结束后,乡镇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复核验收。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补助一个环节”的要求,核实服务面积,考核服务质量和服务实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248月上旬前,对早稻集中育秧、早稻机插、机防和烘干服务面积(吨)进行核实、验收,材料归档。

2.202410月中旬前,对一晚水稻机插、机防和烘干服务面积(吨位)进行核实、验收,材料归档。

3.202411月下旬前,对二晚水稻机插、机防和烘干面积(吨位)进行核实、验收,材料归档。

4.202412月底前兑付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对县农业农村局报送的验收考核结果和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服务主体的银行账号,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服务主体。

5.202412月中旬项目总结。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或市财政局。

6.202412月下旬县农业农村局整理项目资料,装订成册,做好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准备工作。


附件2

修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作业报备表

服务组织名称                                                                             

服务乡镇

作业村

稻作类别

作业时间

服务环节

作业面积(亩、亩次、吨)


附件3

修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作业台账

稻作类别:

服务环节:

服务组织(盖章):                     服务地点:     乡/镇       

序号

作业时间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服务量

(亩、亩次、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村(盖章)负责人、村民代表(签字):

附件4

修水县农业生产托管项目服务组织

满意度调查表

服务组织名称:                                

服务对象名称:       ;服务对象地址:          

服务类别:机械化早稻育秧、机插、机防、烘干  

服务面积:   亩(吨);作物类别:早稻、一晚、二晚

1、您对服务组织的服务态度是否满意?

A、非常满意        B、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E、非常不满意

2、您对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是否满意?

A、非常满意        B、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E、非常不满意

3、您对服务组织的服务效果是否满意?

A、非常满意        B、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E、非常不满意

您对服务组织有什么意见建议?

              服务对象(签名):

                               


附件5

修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初验汇总表

服务组织(盖章):

序号

服务环节

作业村

小农户

服务量

大户

服务量

合计该环节

服务量

1

水稻集中育秧

(亩)

小农户:

户:

2

3

4

水稻机插(抛)秧

(亩)

小农户:

户:

5

6

7

无人机统防统治

(亩次)

小农户:

户:

8

9

10

湿谷烘干

(吨)

小农户:

户:

11

12

合计

小农户服务量:水稻集中育秧亩,水稻机插(抛)秧亩,无人机统防统治亩次,湿谷烘干吨。

大户服务量:水稻集中育秧亩,水稻机插(抛)秧亩,无人机统防统治亩次,湿谷烘干吨。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

初验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件6

修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核实表

服务主体名称:

服务环节

水稻集中育秧

水稻机插(抛)秧

无人机统防统治

湿谷烘干

申报服务量

(小农户)

亩次

申报服务量

(大户)

亩次

核实服务量

(小农户)

亩次

核实服务量

(大户)

亩次

核查意见(可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抽查来核实服务量和服务质量、

满意度等)

核查组(签字):

附件7

修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承接主体

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负责人

银行账号

开户行

服务量

服务环节

水稻集中育秧

水稻机插(抛)秧

无人机统防统治

湿谷烘干

小农户

亩次

大户

亩次

补助金额

申请补助金额(元)

¥:大写:

承接主体意见

同意县农业农村局核查意见,以核查结果申请补助资金!

负责人(签字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或

供销联社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附件8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修水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水稻的                   (如:早稻机械化育秧、机插秧、统防统治、烘干等环节或全程生产环节)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日至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50%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需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约定事宜:                           

甲方(签字或盖章):                 

    间 :              

乙方(签字或盖章):            

    间 :                 

村委会鉴证(盖章):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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