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县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持续巩固我县应急管理领域柔性执法成果,依法推行减免责清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以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要求,并《修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2024版)》进行了调整,组织制定了《修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2025版)》,《修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2025版)》由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四项子清单组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后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有所调整,将对清单适时更新调整发布。
附件1:《修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
附件2:《修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提醒建议书》
2025年5月10日
附件1:
修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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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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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属于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配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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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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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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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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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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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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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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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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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
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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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
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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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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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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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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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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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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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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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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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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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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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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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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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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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属于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配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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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并积极配合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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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并积极配合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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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并积极配合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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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并积极配合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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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并积极配合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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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并积极配合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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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并积极配合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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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并积极配合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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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并积极配合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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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并积极配合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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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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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属于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配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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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并积极配合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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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并积极配合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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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予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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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属于不予采取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配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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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
企业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落实整改,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采取积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降低安全风险,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的情形。 |
【采取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对违法单位下达提醒书,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
《修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修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
附件2:
修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提醒建议书
修应急提醒字〔 〕第 号
:
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 的违法行为,已违反《 》第 条第 款第 项 之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适用《修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4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现向你(单位)提醒建议,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发现你(单位)存在同项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你(单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如果你(单位)同意接受指导,请在回执上签章。你(单位)有权监督我们的行政指导,感谢你(单位)的配合支持。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号:
修水县应急管理局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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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提醒建议书(回执)
《修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4版)》(修应急提醒字〔 〕第 号)已向我(单位)宣告并送达,本人(单位)同意接受行政指导,并将按提醒建议事项执行,整改完善。
当事人(签章): 联系电话:
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行政相对人,一份行政机关附卷。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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