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水市监处罚〔2026〕27号
当事人:江西辉策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修水县工业园吴都项目区莲塘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伯高
2025年11月6日,我局收到上级移送线索,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5年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防爆接线盒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器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浙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称其已于2025年10月14日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20250802144632219)及《检验报告》(编号:2511970033);并于10月21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
后经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17日,经负责人批准,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爆接线盒为案由进行了立案调查。
立案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了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日生产了68个防爆接线盒(规格型号:BHD-220/380V;执行标准:GB/T3836.1-2021,GB/T3836.2-2021;合格证号:ZJEx22.0275;防爆标志:Ex db IIB T6Gb Ex tb IIIC T80°C Db;生产日期:2024年12月),生产成本为12元/个。
尔后,当事人均以13.5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已售罄[其中两个销售给修水县渣津镇方品百货商行(冷雄伟)(另案处理),另外66个销售给台州的客户]。
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18元,扣除生产成本816元,违法所得共计102元。
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器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浙江))初检,后经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F2025002),证明案件来源;
2、检验报告两份(编号:2511970033、2511T05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复检申请书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等文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防爆接线盒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及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售罄的事实;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卢伯高身份证复印件及对其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认;
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计划单及生产成本计算单,证明涉案防爆接线盒的生产数量、生产成本;
6.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销货清单、订货清单等材料,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及价格;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合格证等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备生产资质及以合格产品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省抽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在2025年10月18日经省抽,检验结果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爆接线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修水市监罚告〔2026〕25号),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2、处以罚款1652.4元,共计罚没款1754.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江西、江西农商)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没款,或者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修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修水或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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