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0519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信息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1-2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水市监罚决〔2026〕20号

当事人:修水县四都镇欧德福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址:九江市修水县四都镇南岭大道    

经营者:朱重良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海关技术中心于2025年10月22日对九江市修水县四都镇南岭大道的修水县四都镇欧德福超市的的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1)进行了抽检,2025年11月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抽检结果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20日对修水县四都镇欧德福超市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检查时,该超市正在营业,墙上挂有营业执照,名称:修水县四都镇欧德福超市;负责人:朱重良;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一份抽检报告(No:W202511701),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抽检结果及复检权力;当事人称上述被抽检食用农产品已销售完,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召回已经销售出去的辣椒。当事人现场提供一份进货单,未能提供供应商资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一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期当事人提供进购票据及供应商资质材料,下达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6日登记办理名称为“修水县四都镇欧德福超市”的营业执照,是一家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称上述抽检的辣椒是从九龙一家供应商那进购的,共购进一件是55元,一件约18市斤,单价为6.11元/KG,上述辣椒除了抽检的都卖出去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上述辣椒以7.96元/千克进行售卖,我局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进购票据、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召回。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当事人未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说明不了进货来源。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期限内已改正。当事人共购进一件约18市斤的辣椒,售卖价是7.96元/千克,计算货值金额为71.64(7.96×9)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71.64元。

当事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2.修水县四都镇欧德福超市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检验报告(№: W202511701)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5.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6.食品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说明当事人积极整改;

7.本局交给当事人的修市监责改字〔2025〕112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采取责令改正的事实;

8.本局交给当事人的修市监限提〔2025〕1120-7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说明不了进货来源;

9.2025年11月21日责令改正复查复核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10.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

1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合法身份;

1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说明不了进货来源,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免罚条件。1、其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不足500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2、未接到有关食品安全投诉,未造成特定对象任何人身伤害、财产 损失的后果,也未发生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危害后果轻微;3、经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对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1.64元;

3.罚款8000元。

罚没款合计8071.6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江西、江西农商)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没款,或者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修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修水或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中共修水县委 修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修水县大数据中心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邮箱:xsxxb@163.com 赣ICP备05004636号-1

网站标识码:3604240020

赣公网安备360424020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