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5年10月至12月)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修水市监械处罚(2025)9号 | 何市镇郭城村卫生计生服务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 何市镇干桥村卫生计生服务室 | 戴绍虎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江西、江西农商)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没款,或者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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