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5840 信息分类: 社会保险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9-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养老保险】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告
【养老保险】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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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应缴尽缴,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法参保是法定义务,规避参保将承担法律责任

  《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需承担补缴义务,还可能面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二、参保范围与对象

  下列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全县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临聘人员;

  (三)劳务派遣单位及其派遣职工;

  (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外卖员、快递员、网络主播等);

  (五)灵活就业人员(取消户籍限制,允许外地户籍人员在我县参保)。

  三、规范参保行为,严禁以下违规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劳动者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以试用期、年龄偏大、临近退休等为由不为劳动者参保;

  3.与劳动者签订放弃参保承诺书或协议;

  4.通过现金支付、灵活就业参保后报销等方式规避单位缴费义务;

  5.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故意降低缴费标准;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

  人社、税务等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参保、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经办流程与咨询方式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需提供材料:单位新开户需提供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工花名册、银行对公账户等;单位已开户参保需提供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参保登记表等。

  线下办理:修水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梯云路34号或修水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线上办理:江西省人社网上服务平台(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

  咨询电话:

  修水县社保中心公共业务股:0792-7225227

  修水县人社局劳动监察股:0792-7808661

  六、附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依法参保缴费,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修水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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