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申请
办理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受理条件:持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所需材料:“一证一书”。一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一书是指:统一制作的《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外地务工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亲自签字、按捺指纹的,另外,应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注:当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优先采用在线上进行电子授权(人脸授权、签名授权),但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必须采用纸质授权。
办理流程:(一)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会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窗口申请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网络自助申请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服务平台申请。(申请方法为:登入支付宝进入“赣服通”页面,搜索社会救助申请服务,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相应的救助事项完成申请步骤即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地调查、初审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在自受理后,在系统信息收集完整后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实地调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三)自理能力评估。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确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时应同步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开展评估,依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完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失能);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失能)。
(四)审核确认及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自理生活能力评估结束后,召开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会议,对申请人员是否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供养金额、照料护理等级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同意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明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人,并按要求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服务内容及各方权益,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安排进入相应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确认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由经办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修水县民政局备案,发放救助金。
救助标准:农村特困自理对象每人每月995元,被评定为失能、半失能对象1275元,城镇特困每人每月1275元。
护理补贴标准:城乡特困自理对象每人每月110元,半失能对象每人每月375元,全失能对象每人每月1500元。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热线电话:0792-7260155
是否可以线上办理:是。
办理地址: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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