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5144 信息分类: 治安状况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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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修水公安办理两起堵塞消防通道案件
修水公安办理两起堵塞消防通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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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推进夏季行动,全力筑牢辖区消防安全防线,修水县公安局良塘派出所联合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加大辖区九小场所日常清查力度紧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关键风险点开展常态化检查整治严厉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先后查处2起封堵、占用安全疏散通道案件,2人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一  放任清洁车占用疏散通道,店经理冯某被罚

6月28日晚,良塘派出所联合消防救援大队在辖区开展行业场所清查行动中,发现辖区一家足浴店存在消防隐患。

经现场核查取证,该店经理冯某因日常管理疏漏,将清洁车辆随意停放,占用三楼安全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情,将严重阻碍人员逃生与应急救援。违法行为人冯某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纸箱堵门、通道封闭,余某因管理失责被罚

7月24日,良塘派出所联合消防救援大队在辖区行业场所进行清查时,查获辖区一推拿店存在消防违法问题。

经查,该店经理余某疏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一处安全疏散通道被人为封闭,另一处疏散通道被大量纸箱堆积占用,两条生命逃生通道双双受阻,消防安全隐患突出。违法行为人余某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安全疏散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属于典型消防违法行为各类经营性场所务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自纠,时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全程畅通,切勿因疏忽管理埋下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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