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4824 信息分类: 保障性住房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6-2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征求《修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情况
关于征求《修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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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https://www.xiushui.gov.cn/xxgk/bmxxgk/zfhcxjsj/qtfdgkxx/tzgg/202606/t20260602_7247301.html

【起草说明】:https://www.xiushui.gov.cn/xxgk/bmxxgk/zfhcxjsj/qtfdgkxx/tzgg/202606/t20260603_7247617.html

序号

部门名称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未采纳理由

1

民政局

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向县民政局发出核查申请,民政核查通过并出具电子核查报告后调整为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向县民政局发出协查申请民政部门完成证件及授权审核并在系统内提交进行协查,协查完成后及时出具并反馈核对报告。

已纳


2

民政局

县民政局应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复核,根据《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并向县住房保障中心反馈。”调整为“县民政局依据县住房保障中心的协查申请,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根据《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并向县住房保障中心反馈。

已纳


3

修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建议在“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八条第(二)受理”适当位置,增加“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不予采纳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规定,公租房禁止市场化买卖,管理办法也未明确限制家庭收入。

4

修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符合条件的廉租房申请人、公房拆迁安置、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重度残疾人员、城市见义勇为、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孩以上家庭等对象实行优先保障。”调整为“对符合条件的廉租房申请人、公房拆迁安置、抚恤优待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城市见义勇为、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孩以上家庭等对象实行优先保障。

不予采纳

根据上位及现行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府办发〔20234号)等保持一致。

5

修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建议在“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十一条”适当位置增加“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租住公租房的,参照廉租房标准收取租赁费(或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减免)。”

同意该条建议,修改为“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租住公租房的,参照廉租房标准收取租赁费。”,并将其增加到“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

已纳


6

修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建议在“第五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前面增加“县人武部政工科”

同意增加“县人武部”,并将其增加到“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

已纳


7

修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第三款:县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企业集体配租管理”中的受理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当前仍在保的或提供6个月以上工资流水证明”调整为“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当前仍在保的或提供3个月以上工资流水证明”

已纳


8

修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增加新招商引资企业特殊通道:对新招商引资企业,如其员工在申请时无法提供上述社保或流水证明,可先行申请集体配租,但企业须书面承诺在员工入职满3个月后及时补齐相关凭证。

不予采纳

同现行上位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府办发〔20234号)不符。

注: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对《修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在公示期间收到3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修改意见8条,经认真研究,采纳5条、未采纳3条;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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