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府办字〔2023〕34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修水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水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规范管理工作。对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承担费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中介服务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重复提供。
二、多渠道对外公布。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清单,在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修水分厅)、部门门户网站、窗口醒目位置同步更新并公布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清单动态调整。严格控制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应以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除事关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生命健康等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相关依据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变化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备调整,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全县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注册的方式入驻网上中介超市。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符合《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九江分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有关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行为,严格查处不合理收费、恶意竞价、不履行合同、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侵害业主权益、影响项目推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项目业主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要规范选取、履约、评价等行为,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反馈中介服务情况。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并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包括承诺、践诺、合同履约及失信信息。政务服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健全评价、激励、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中介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升中介服务质量、服务水平。
附件:修水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202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修水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表(2023年版)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涉及的 行政权力事项类型 |
涉及的 行政审批事项审批 部门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管部门 |
中介服务 分类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需具备的资质证书 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需具备的资格证书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管理部门 |
中介服务结果(政务服务网申请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价格管理 方式 |
服务时限 |
实施要求 |
备注 |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城乡规划编制 |
乙级以上规划资质的技术成编单位 |
/ |
自然资源部门 |
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2 |
土地使用权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评估 |
土地评估资质证书 |
土地评估师 |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
土地估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3 |
地形图测绘(划拨土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测绘 |
测绘资质证书 |
测绘相关资格证书 |
自然资源部门 |
地形图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测绘 |
测绘资质证书 |
测绘相关资格证书 |
自然资源部门 |
地形图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
4 |
地形图测绘(出让)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测绘 |
测绘资质证书 |
测绘相关资格证书 |
自然资源部门 |
提交标有近期现状的标准1:500~1:2000的标准地形图(含道路红线)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测绘 |
测绘资质证书 |
测绘相关资格证书 |
自然资源部门 |
提交标有近期现状的标准1:500~1:2000的标准地形图(含道路红线)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
5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编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城乡规划编制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城乡规划相关资格证书 |
自然资源部门 |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文本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6 |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城乡规划编制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城乡规划相关资格证书 |
自然资源部门 |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7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工程设计相关专业证书 |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8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
探矿权采矿 权评估资质 证书 |
矿业权评估师 |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业权评估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9 |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审备案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
/ |
/ |
/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详查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10 |
城市“五线”绘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
城乡规划编制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城乡规划相关资格证书 |
自然资源部门 |
项目用地所在区域“五线”图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1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江市修水生态环境局 |
九江市修水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营业执照 |
会计师从业资格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12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会计师从业资格证 |
财政部门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离任审计报告、变更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相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报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会计师从业资格证 |
财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离任审计报告、变更开办资金验资报告、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相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14 |
慈善组织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
财政部门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专项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15 |
人防工程设计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改革委 |
人防工程设计 |
/ |
取得相应人防检测机构的认定资质 |
人防部门 |
图审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18条:人民防空科研、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轨。除指挥工程和通信警报工程等特殊建设项目外,其它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人民防空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增强生机与活力。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16 |
学校筹设、正式设立所需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学校资产等证明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会计师从业资格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
财政部门 |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17 |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举办者变更财务清算报告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会计师从业资格证 |
财政部门 |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财务 清算审计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18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注册会计师证 |
财政部门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 |
新增 |
|
1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改革委 |
工程咨询 |
工程咨询 |
工程咨询相应专业职称证书 |
/ |
节能报告评估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2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改革委 |
工程咨询 |
工程咨询 |
工程咨询相应专业职称证书 |
/ |
节能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21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检验检测服务 |
检验检测资质证书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22 |
水质检测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检验检测服务 |
检验检测资质证书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 |
市场监管部门 |
水质检测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23 |
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和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或相关职称证书 |
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24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或相关职称证书 |
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或相关职称证书 |
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25 |
房产测绘报告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测绘 |
测绘资质证书 |
/ |
自然资源部门 |
房产测绘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26 |
招标代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招标代理 |
/ |
工程监理资质(资格)证书 |
/ |
招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27 |
工程监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工程监理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公共给排水、注册暖通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 |
住建部门 |
竣工验收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28 |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建筑施工图审查 |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书 |
工程勘察相关职称证书、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住建部门 |
图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29 |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工程勘察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工程设计相关专业证书 |
住建部门 |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30 |
工程施工图设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工程设计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 |
住建部门 |
施工图设计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31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 |
会计师从业资格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证书 |
县消防大队 |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32 |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设、正式设立所需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学校资产等证明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教育体育局 |
县教育体育局 |
会计师事务所服 务、国有资产评估 机构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会计师从业资格证 注册资产评估师 执业资格 证书 |
财政部门 |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 机构编制 |
保留 |
|
33 |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终止、举办者变更财务清算报告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 可 |
县教育体育局 |
县教育体育局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服务 |
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证书 、资产评估 资格证书 |
/ |
财政部门 |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国 有资产评估报告、财务 清算审计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 机构编制 |
保留 |
|
34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具备能力的 防雷技术服 务机构或地 方性法规明 确的机构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 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 证书 |
气象部门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根据赣发改收费[2017]741号文件精神,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价 |
建议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35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 置检测资质 证书 |
/ |
气象部门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根据赣发改收费[2017]741号文件精神,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价 |
建议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时适当延长服务期限)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36 |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具备能力的 防雷技术服 务机构或地 方性法规明 确的机构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 |
气象部门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根据赣发改收费[2017]741号文件精神,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价 |
一般由双方约定,建议不超过2个月。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非前置条 件,重大 工程建设 单位主动 委托 |
|
37 |
安全评价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安全评价师证书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38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设计人员资格证书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39 |
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
林业相关职称证书或咨询工程师证书 |
住建部门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40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
林业相关职称证书或咨询工程师证书 |
林业部门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
/ |
资产评估师或相关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 |
林业部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
41 |
出具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限国有森林、集体森林) |
森林资源转让审批或审核(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资产评估 |
关于XX公司的备案公告 |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
财政部门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42 |
编制市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公路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证书 |
会计师从业资格证 |
住建部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43 |
涉河建设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
/ |
/ |
水利部门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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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 |
水资源论证相关资格或职称证书 |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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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
取水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资源论证 |
/ |
水资源论证相关资格或职称证书 |
水利部门 |
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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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资源论证 |
/ |
工程设计相关专业证书 |
水利部门 |
建设项目延续取水技术评估表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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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工程设计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工程设计相关专业证书 |
住建部门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本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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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出具机动车安全检测报告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交警支队) |
县公安局(交警支队) |
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相关检测鉴定培训合格证书 |
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安全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约定 |
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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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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