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1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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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府发〔2023〕1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修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修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餐厨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老油、煎炸油、地沟油、油脂废料等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专业监管、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促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非县城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局作为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全县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种类、产生量和去向台账;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查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产生、排放等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收运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严格控制餐厨垃圾流向;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和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修水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履行环保审批手续,依据职责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对利用餐厨垃圾加工食用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执法和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县交管大队负责对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查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县教体局负责督促幼儿园、各类学校食堂餐厨垃圾的申报、收运、处置协议签订等工作,并督促做好餐厨垃圾分类管理;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推动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开展公共机构餐厨垃圾管理、督查和考核工作,督促公共机构规范餐厨垃圾分类管理、收集和处置工作,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

县工信局负责协助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工业企业将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

县卫健委负责协助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医院等医疗机构将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

县文旅局负责协助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景区景点、星级宾馆等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

第二章餐厨垃圾管理

第七条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和集中定点处置制度,实行收运、处理一体化运作。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政府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等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制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服务单位如实填写后各留一联存档,并由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单位定期报一联到县城市管理局留存。

联单格式由县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明确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地点和时间、频次、分类质量要求等事项,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二)建立并落实餐厨垃圾排放台账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

(三)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独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在经营场所内存放,不得存放于公共场所,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四)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等场所,不得直接投放、倒卖或偷运至畜禽养殖环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并报县城市管理局;

(二)建立并落实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

(三)按照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并将餐厨垃圾及时运到指定处理场所交由处置企业处置;

(四)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每次收集餐厨垃圾后,清理作业场地;

(五)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喷涂统一标识标志,并确保密封、完好,保持外观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约定接收、处理餐厨垃圾;

(二)建立并落实餐厨垃圾处理台账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

(三)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设备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四)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对每日进出站场和处理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按要求将相关数据报县城市管理局;

(六)保持餐厨垃圾处理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七)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洒餐厨垃圾;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利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县城市管理局,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本县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水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县城市管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水生态环境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或者联单制度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印发

修水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