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6 10:25
修府办发〔2021〕7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人大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县开展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长江流域保护、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处罚内容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经十六届修水县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下列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宣布失效:
一、修改4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修府办发〔2020〕10号)。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要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赣府厅字〔2013〕55号)文件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修水公路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曝光,公示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吊销营业执照。”
(二)《修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修府发〔2020〕7号)。
将第九条中(二)修改为:“(二)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处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依法处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依规查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三)《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重点产业“轻资产”招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修府办发〔2019〕8号)和《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府办发〔2017〕29号)按规定另行修订发文。
二、废止5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修府办发〔2017〕13号)。
(二)《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意见的通知》(修府办发〔2017〕25号)。
(三)《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医疗费二次补偿工作的通知》(修府办字〔2017〕15号)。
(四)《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修府办字〔2017〕105号)。
(五)《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及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修府办字〔2017〕100号)。
三、宣布失效7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修府办发〔2014〕9号)。
(二)《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府办发〔2014〕16号)。
(三)《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农业局县财政局修水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修府办字〔2018〕30号)。
(四)《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活禽交易市场暂时休市的通告》。
(五)《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好“组合拳”提振旅游消费的通知》(修府字〔2020〕13号)。
(六)《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序组织全县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修府办字〔2020〕5号)。
(七)《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修府办字〔2014〕4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