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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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修府办发〔20216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修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714

(此件主动公开)

修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和《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县审计局可重点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被审计单位不能因未出具审计报告而拒绝履行对施工单位的付款义务,不得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财政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拨付依据。

第四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来源、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工程结(决)算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县审计局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审核)报告进行核查。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实行审计备案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规定自行办理或按规定在修水县网上中介超市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政府投资项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竣工结算完成后,将项目结算情况以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备案表形式报县审计局备案,备案表由县审计局加盖修水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备案专用章后返回被审计单位,作为财政拨付工程尾款查验资料之一。县审计局将备案情况录入到政府投资审计监督项目库,该项目库每月更新一次,作为编制调整审计计划的依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审计局每月根据上月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备案情况和审计工作需要编制审计计划。

(一)对备案结算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计监督,县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备案结算金额50万元-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按50%比例进行抽查审核,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复核,出具投资审计复核意见书。项目选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邀请县纪委派驻县审计局纪检组全过程监督,每月月初抽取一次。

(三)未列入审计项目计划也未进行抽查复核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审计局在对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时,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审计计划年初只编制项目数量,月计划明确项目名称与数量,每月制定审计计划一次,年终根据月计划情况一次性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

第八条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由县审计局确定。聘任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长、审计主审。审计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第九条 县审计局应当按规定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县审计局审计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审计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

(二)财政预算评审报告及其编制依据;

(三)经监督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四)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等资料;

(五)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六)初步验收(交工验收)资料;

(七)竣工决算资料(以决算项目报备的需提供);

(八)与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相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保证审计证据可复核。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必须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县审计局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人员在取得审计证据时,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按照规范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问题类审计工作底稿应记录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依据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县审计局应当将审计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对其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依法出具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县审计局领导审批。审计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建议等。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应当作为主要问题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县审计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存在多计或少计的,县审计局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依法据实调整结算,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或投资审计复核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建施双方签字盖章的建设项目最终结算定案表一式二份反馈县审计局;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在接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县审计局,同时向县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决定及时收回并上缴县财政,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严重违纪和犯罪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体制机制方面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裁决,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应当按规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归档管理,加强对审计成果的分析利用。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审计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廉洁从审的良好审计形象。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县审计局应当按县中介超市相关工作规程或行业管理规范,加强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工作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县审计局每季度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县政府按县审计局抽查审计项目情况抄告县财政安排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我县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发布的《修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修府办发〔201048号)同时废止。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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