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5 16:25
修府办字〔2020〕69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落实我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县城镇居民且未在外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县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县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县但仍在本县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2016年1月1日以后子女死亡形成的独生子女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未完成改制且经济条件较差的国有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五)对于达到享受条件未及时申报的对象,奖励金从申报的当年开始发放,以前的不再补发。
三、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后,由县财政局发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办理的,填写承诺书后申报),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个人诚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建立个人奖励档案,并录入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管理系统。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立卷存档。
(二)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办理的,填写承诺书后申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初核。
3.乡镇初核上报。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并录入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管理系统。
4.县级确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乡镇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县财政局。
五、组织实施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4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的确认,负责全县所有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并将汇总情况报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负责核实企业性质。
(三)县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
(四)县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信息。
(五)县审计局负责制度运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的全程监督。
六、本办法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修府办字〔2017〕110号)废止。
附件: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
附件
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办法操作细则
为保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顺利实施,根据《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只生育1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
(一)本县城镇居民且未在外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只要未在外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均纳入我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县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县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
(3)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
(4)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以上三类人员。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转为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指夫妻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
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年龄的确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有异议,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出生日期为准。
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享受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可在该年申请奖励。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子女死亡形成的独生子女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关于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从2016年1月1日起,属于奖励对象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对于达到享受条件未及时申报的对象,奖励金从申报的当年开始发放,以前的不再补发。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每年发放一次,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具体发放程序为:各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材料整理后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各单位的申报对象生成名单和奖励金预算增加表交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审批后形成文件发至各单位,作为资金预算的材料,各单位根据表中的对象和金额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奖励金发至个人账户。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含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具体发放办法为:各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整理材料后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各单位的申报对象生成明细表交县财政局审批,财政局审批后形成文件,作为各单位的发放依据,各单位根据表中的名单和金额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奖励金发至个人账户。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县财政局根据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的奖励人数、资金需求申请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核拨资金。具体发放程序为:各乡镇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整理材料后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各乡镇的申报对象生成名单和奖励金预算增加表交县财政局审批,审批后由县财政局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奖励金发至个人账户。
四、关于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一寸免冠近照2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和《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见附表)。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2.单位核实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格式(以下简称《公示》,见附表)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申请人所在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见附表)和《申请表》电子版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存档。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2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和《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见附表)。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并将《公示》在社区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当年4月30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进行初核。核实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3.乡镇初核上报。由乡镇组成核实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由负责人在《申请表》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当年5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的对象名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初核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4.县级确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乡镇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乡镇,于当年6月30日前向县财政局按规定申请相关资金。未通过确认的,要向乡镇说明原因。
五、关于奖励对象的年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名册》和《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退出名册》(电子版)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并录入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管理系统。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的奖励对象,由社区居委会、乡镇逐级负责年审,由乡镇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名册》和《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电子版)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并录入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管理系统。
(二)关于奖励对象的退出。
享受奖励后因下列情况发生,奖励对象应退出:
1.增加子女(包括生育、收养导致子女增加);
2.死亡;
3.发生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
(三)关于奖励金的停发和收回。
奖励对象退出的,从退出的下月停发奖励金;发现之前有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金。
六、组织实施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管理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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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现居住地住址 |
婚姻状况及变动年月 |
申请人(或代办人)电话 |
申请人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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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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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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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曾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血缘关系 (生育、收养、继子女) |
死亡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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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户名 |
帐号 |
与奖励对象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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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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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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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办)人签字: 申请(代办)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说明:填报此表的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
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_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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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现居住地住址 |
婚姻状况及变动年月 |
申请人(或代办人)电话 |
申请人照片 | |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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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 |
|||||||||
|
夫妻曾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血缘关系 (生育、收养、继子女) |
死亡年月 | ||||
|
开户行 |
户名 |
帐号 |
与奖励对象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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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意见 |
工作人员(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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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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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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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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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办)人签字: 申请(代办)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说明:填报此表格的申请人为: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
(3)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4)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以上三类人员。
个人诚信承诺书
(参考样式)
本人承诺:我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均合法取得、在《申请表》中所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完整,没有隐瞒、欺骗。如果存在虚假情况,取得奖励金申领资格自动失效,退回所领的全部奖励金,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 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对象名单公示
经单位确认或社区居委会初核,下列XX名同志符合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从XX月XX日至XX月XX日,如发现公示人员中有不符合条件的,请通过下列电话举报:单位举报电话:XXXXXXX,街道举报电话:XXXXXXX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现有子女数 |
奖励起始年月 |
公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对象名册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码 |
奖励起 始年月 |
发放奖励金额(元) |
现居住地住址 |
备 注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说明:填报单位,选填单位名称或“*****县(市、区)卫健委”。
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对象年审名册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现居住 地住址 |
年审 日期 |
年审人 |
年审 情况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说明:
一、填报单位,选填单位名称或“*****县(市区)卫健委”
二、年审日期:如年审的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填写20180315;
三、年审人:填写负责年审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
四、年审情况:填写“继续奖励”或“退出奖励”,并同时填写《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
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对象退出名册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现居住地住址 |
退出年月 |
退出原因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说明:
一、填报单位,选填:单位名称或“*****县(市区)卫健委”。
二、退出时间:填写退出年月,如201801。
三、退出原因:1.增加子女;2.死亡;3.其他。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县委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