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修水县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4月3日第3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水县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自2019年3月15日全县殡葬改革推进大会召开,修水县殡葬改革工作正式拉开帷幕,为提高基本殡葬服务设施供给能力。截至目前,约投入2.5亿元,建成镇、村公益性墓地283个。特色打造27个殡仪服务站,建成城市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1个,已全部投入使用。根据《关于开展殡葬改革工作成效“回头看”的通知》要求,县投资集团2022年6月将农村公益性墓地移交各乡镇管理、运营。移交后,由于部分乡镇缺少人员和经费等原因,导致已建成的公墓无人管理,出现公管卫生差,乱葬,损坏等现象,为此县政府要求由民政部门牵头出台公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墓管理事项,确保公墓管理规范。
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全面巩固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为保障,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衔接上位法规定,补齐公墓建设、管理短板弱项,亟需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一)修订《办法》是落实上位法要求、细化法律规定的有力举措。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需对我县公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细化和明确,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办法》是进一步做好我县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现实需要。自2022年6月将农村公益性墓地移交各乡镇管理、运营。出现公管卫生差,乱葬,损坏等现象,为全面巩固我县殡葬改革成果,提升殡葬服务能力,通过修订《办法》可将我县公墓建设、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同时立足长远解决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条。具体包括总则、规划建设、服务管理、资金保障、监管监督和附则,主要对建设、管理、资金进行明确与细化,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有四条,主要明确《暂行办法》制订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公墓的内涵分类。
第二章规划建设共有六条,主要明确公墓建设的主体单位、规划选址条件、审批流程、建设程序、内容及标准要求,以及公墓建设的禁止行为。
第三章服务管理共有三条,主要明确各乡镇为公墓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墓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标准要求,公墓内开展丧事活动的禁止行为,以及安葬骨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资金保障共有两条,主要明确公墓建设的资金奖补标准和奖补资金来源及公墓管理费用。农村公益性公墓五年规划建设资金奖补标准:覆盖范围人口1500人以下、1500人以上至3000人以下、3000人以上的建设经费分别为70万、80万、90万元。在2023年1月17日十七届修水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之前申报且经县殡改领导小组认定了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按原有标准由县投资集团负责解决;其他新建和扩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通过县殡改领导小组验收的,未超过现有规定标准的按经审计后(设计、征地、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凭有效凭证计入)的结算金额的60%进行奖补,超过的则按规定标准的60%进行奖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费用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费用由县投资集团负责。
第五章监管监督共有四条,主要明确公墓的监管监督责任、公墓年检、违反本办法的处理途径和责任追究等。
四、《办法》修订的涉及范围、惠民利企举措
《办法》适用全县范围之内,涉及36个乡镇283个镇、村公益性墓地和县经营性墓地和城市公益性墓地。每年可为全县约5000亡故人员提供安葬服务,在公益性墓地安葬的可享受免费穴位,深化了殡葬领域移风易俗,同时也减轻了群众治丧负担。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主要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解读单位: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解读人:黄 明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188 9792 978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赣公网安备360424020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