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 安全生产 | 文件编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 000014349/2022-212023 |
尊敬的燃气商业用户:
您好!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行。针对餐饮等行业燃气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相关的报警设备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对此,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门印发《关于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对餐饮业燃气安全设施有关要求的通知》(九住建城镇字(2021)1号)文件,要求针对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各燃气供应企业要全面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在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用气场所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并配套设置联动紧急切断阀。对不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得提供经营性气源。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步工作中,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等部门将联合执法,对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联动紧急切断阀设施的餐饮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整治,确保按要求安装到位;对拒不安装的用气商户,并将要求修水县燃气供应企业严格执行市住建局(九住建城镇字(2021)1号)文件要求停供气源。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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