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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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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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法定办结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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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名称 |
修水县黄坳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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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
执法大队 |
行使类型 |
上级下放 |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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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 |
黄坳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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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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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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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0792-7892111 |
受理条件
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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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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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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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 |
取证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通过调查或者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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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
对违法事实确凿的,调查终结后,应当对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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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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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九江市修水县黄坳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2、直接送达。 3、支持快递送达。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公告送达。 |
设定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赣公网安备360424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