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乡行政机关中依照法定职责,有权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江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证人必须严格按照证件中规定的执法类型,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主动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国家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未持有《江西省行政执法证》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或处罚。
第五条 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他证件均不能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代替《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对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与《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必须到当地政府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严格的年审制度。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者,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局审核后,加盖“行政执法证件年审专用章”,未年审的证件无效。
第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检查工作。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机关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离开原工作岗位,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还发证机关。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持证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局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应自觉接受本级政府司法局及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检查,支持配合监督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刁难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局有权督促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执法或非公务活动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证件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三)使用伪造的行政执法证件或以欺骗等手段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非法或不当行为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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