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类别: 城市综合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3-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1599

黄坳乡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3-08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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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九江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黄坳乡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党政办负责乡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县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监督管理、施行日期等。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及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条以下可分款、项、目。款以自然划分,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阿拉伯数字序号。规范性文件内容繁杂或条文较多时,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编目录。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和协调。如对某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时,应当在送审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现行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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