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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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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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法定办结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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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名称 |
修水县黄坳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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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
执法大队 |
行使类型 |
上级下放 |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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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 |
黄坳乡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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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 |
九江市修水县黄坳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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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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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0792-7892111 |
受理条件
无
受理依据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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