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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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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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法定办结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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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名称 |
修水县黄坳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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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
执法大队 |
行使类型 |
上级委托 |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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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 |
黄坳乡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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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 |
九江市修水县黄坳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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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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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0792-7892111 |
受理条件
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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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行政监督检查职能处(科)室认为需要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的,报主管领导审定并制定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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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
决定进行监督检查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依法收集整理证据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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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报告 |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根据收集调取的材料对查明的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报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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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 |
相对人认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60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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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人认证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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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出具《整改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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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九江市修水县黄坳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3、支持快递送达。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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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窗口次数 |
1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十九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流程图


赣公网安备360424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