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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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自然人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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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法定办结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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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名称 |
修水县黄坳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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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
执法大队 |
行使类型 |
上级下放 |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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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 |
黄坳乡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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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 |
九江市修水县黄坳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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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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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0792-7892111 |
受理条件
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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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发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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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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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 |
取证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通过调查或者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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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
对违法事实确凿的,调查终结后,应当对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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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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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九江市修水县黄坳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2、直接送达。 3、支持快递送达。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公告送达。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七十八条 第八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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