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1-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8341

关于印发《黄坳乡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2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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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黄府发〔2023〕50号 

各村,乡属各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坳乡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坳乡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黄坳乡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细则

一、必须招标项目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上述(一)至(二)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项目招投标及采购管理

(一)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咨询、勘察、设计、预算、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进行招标,确定实施单位。

(二)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6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原则上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也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三)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四)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不能满足要求的,采取公开、公正、公平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自行采购。

(五)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勘察、设计、预算、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必须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六)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在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外),招标代理服务费依原国家标准按投资规模实行折扣支付,且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七)项目属于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一)严格概算调整。调整概算投资超项目原总投资10%及以上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如超概算200万元以下的须报修水县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超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须报县长办公会会议批准,超5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并按程序办理审批、财政重新评审和确定增加资金来源后按规定实施。

(二)规范现场签证。对涉及资金在5万元及以上、投资概算10%以下的隐蔽工程,需进行现场签证。对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认定,但应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三)投资审计监督。对结算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局全部列入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对结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报县审计部门备案,由县审计局按50%比例进行审计复核,出具投资审计复核意见书。对未列入审计计划也未进行抽查复核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审计局在对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时,一并列入审计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四、完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一)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专项补助、专项债、国债或其他上级资金等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进度分阶段拨付,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办理竣工结算后拨付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0%,同时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项目资金为县财政资金或以县财政资金为主的,原则上采用“433”方式拨付款,即工程主体完工拨付合同价款的40%,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拨付30%,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拨付30%,同时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五、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一)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原则上由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如县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则由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牵头负责。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2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3个月。

(四)对审计中发现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据实调整结算,对已超付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追回并上缴国库,对竣工决算后结余的财政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五)对于2015年7月3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且结算,初步审计金额超合同价5%以上项目资金遗留问题,继续按原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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