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4728 信息分类: 部门标准目录指引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8-2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政务公开公开标准目录—自然资源局
政务公开公开标准目录—自然资源局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修水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公开渠道 公开对象
1 政策文件 / 县政府以及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全社会
2 政策解读 / 1.解读材料要聚焦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关键词、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提供“政策+解读+办事”的综合解读服务,不得简单复制摘抄文件原文。要将政策解读产品与政策文件相关联,方便公众查阅。
2.通过文字音频、图片、视频、互动直播、简明问答、现场宣讲等多元化形式开展政策解读,重大政策出台后,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新闻发布会进行宣讲解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公开办字〔2023〕2号)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9〕8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6】《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15号)
自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文件 政府网站 全社会
3 领导信息 / 发布本部门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全社会
4 机构职能 / 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全社会
5 规划计划 / 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及相关解读,并归集整理历史规划(计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30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全社会
6 财政预决算 / 公开本部门及下辖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
【4】《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7】《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全社会
7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全社会
8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全社会
9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3】《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每年1月31日前 政府网站 全社会
10 重大建设项目 / 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纸质媒体
公开查询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其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全社会
11 土地征收 / 1.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2.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载明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期限、单位、联系方式、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3.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订)
【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1.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台公开
政府网站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企事业单位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特定群体
12 自然资源 资源调查与管理 1.调查监测: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信息、地理国情监测信息(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本行政区域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等基本信息,包括相关图件、文字成果等;
2.确权登记: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登记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工作的时间;自然资源类型、范围;需要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自然资源拟登簿事项、自然资源登记簿等登记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3.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1】《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
【2】《关于全面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指导意见》(国测国发(2017)8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0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令第656号)
【5】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发〔2019〕116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7】《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全社会
13 资源保护与开发 1.公开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告;
2.公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信息;
3.公开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信息。
【1】《土地复垦条例》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第56号令)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方案公示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方案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全社会
14 行政执法 / 1.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3.公布委托书,含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4.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5.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6.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政府网站 全社会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中共修水县委 修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修水县大数据中心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邮箱:xsxxb@163.com 赣ICP备05004636号-1

网站标识码:3604240020

赣公网安备360424020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