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公开标准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
| 1 | 政策文件 | / | 县政府以及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 2 | 政策解读 | / | 1.解读材料要聚焦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关键词、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提供“政策+解读+办事”的综合解读服务,不得简单复制摘抄文件原文。要将政策解读产品与政策文件相关联,方便公众查阅。 2.通过文字音频、图片、视频、互动直播、简明问答、现场宣讲等多元化形式开展政策解读,重大政策出台后,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新闻发布会进行宣讲解读。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公开办字〔2023〕2号)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9〕8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6】《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15号) |
自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文件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 3 | 领导信息 | / | 发布本部门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 4 | 机构职能 | / | 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 5 | 人事任免 | / | 政府人事任免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 6 | 招考录用 | / | 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92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 7 | 规划计划 | / | 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及相关解读,并归集整理历史规划(计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3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 8 | 财政预决算 | / | 公开本部门及下辖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 【4】《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7】《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全社会 |
| 9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 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 10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 11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3】《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
每年1月31日前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 12 | 养老保险 | / | 1.公开现行有效的养老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 2.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 3.适时按规定公布查处的养老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92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全社会 |
| 13 | 就业创业 | 就业创业服务 | 1.发布就业法规政策、公开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2.公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3.就业创业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4.公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 5.公开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 6.公开人才需求报告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信息; 7.就业创业补贴发放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0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5】《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4〕5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 【7】《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8】《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2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全社会 |
| 14 | 劳动保障与调解 | 1.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政策措施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以及劳动条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指导价位、人工成本变动情况; 2.定期公开出版劳动保障年鉴、统计年鉴,定期发布劳动保障统计公报; 3.公开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92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全社会 | |
| 15 | 行政执法 | / | 1.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3.公布委托书,含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4.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5.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6.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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