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持证人长期未经营或停业到期未恢复公告(12月15日)
修水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经调查,以下2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长期未经营或停业到期未恢复,且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收回申明作废,特此公告!
修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15日
| 序号 | 许可证号 | 负责人 | 经营地址 |
| 1 | 360424117550 | 宁水娟 |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四都镇南岭大道 |
| 2 | 360424110150 | 邹水生 |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中医院新住院部大楼(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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