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461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6-10
文  号: 修府办发〔2026〕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修府办发〔20266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修水县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修水县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610

(此件主动公开)

修水县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修水县宁州古城历史城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修水县宁州古城历史城区的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宁州古城历史城区包含修水县秋收起义红色历史文化街区和鹦鹉街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东起衙前大道,南至凤凰山路,西至凤凰山路,北至沿江大道,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范围由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

第三条 宁州古城历史城区的保护与管理应当遵循抢救优先、应保尽保、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新城区管委会负责宁州古城历史城区的具体保护与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新城区管委会应当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将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县新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升公众保护意识。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团体以及市民,参与宁州古城历史城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对在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新城区管委会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新城区管委会应当依据修水县秋收起义红色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鹦鹉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对宁州古城历史城区进行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在宁州古城历史城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翻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保障历史城区基本功能运行和居民生活所必需的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环卫、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社区服务、文化展示等公益性设施。新建、翻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县自然资源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县文旅局、县住建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在宁州古城历史城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九条 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保护规划,实行分类保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应注重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加强对文物历史环境的保护与管控。

已公布的现状历史建筑和规划新增的历史建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传统风貌和空间尺度。

传统风貌建筑和部分协调的现代建筑,应当在保持传统风貌的前提下进行保护。

第十条 因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相关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义宁镇人民政府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义宁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义宁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义宁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是指宁州古城历史城区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前,县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听取县文旅局、县住建局意见,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前,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文旅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建设区域内五十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评估论证,据此提出保护方案,并跟踪监督保护方案实施。历史文化遗产评估论证保护方案应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征地拆迁报批前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历史文化遗产,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类别级别报有关单位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应按规定办理迁移、拆除或退出保护名录手续。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应遵循不改变原状原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设计方案应当经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文旅局、县住建局批准。

第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发现历史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要立即叫停。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县住建局和县文旅局;具有收藏价值的由县红色基因与文化传承发展中心组织收藏研究;具有保留或利用价值的用于展示或活化利用。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在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按要求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牌,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保护规划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以及街巷传统格局肌理;

(三)擅自设置不符合成片整体保护要求的广告、招牌等户外标牌;

(四)擅自将现有建筑改作工业用途;

(五)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危险物品;

(六)从事开山、采石、开矿、违法占地搭建等破坏性行为;

(七)擅自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古树名木、街巷道路等;

(八)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

(九)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中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国有建筑,管理人是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且没有使用人的,由义宁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报县住建局备案。

非国有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为保护责任人。

古井、古树名木,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保护责任人要加强建筑本体保护管理,落实保护修缮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电、防水、防虫等工作,确保建筑本体不倒塌、不被拆除、不遭受破坏;无使用人且无所有权人的建筑,或者使用人、所有权人无保护能力的,县新城区管委会要采取措施,加强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保护责任人和租赁方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保护责任人和租赁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县新城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和设备,设置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备完好有效,切实增强消防防控能力;消防安全保护措施或消防设备配备不到位的,县新城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按照职责督促保护责任人落实整改责任,对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和屡禁不止的违法违章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防火、防电、防水、防虫、防震等安全生产水平,确保规范经营。

经营者应当遵循商业道德,持证亮照,明码标价,文明诚信经营,并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不得制假,不得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三)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赌博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四)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设置店铺牌匾、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批;水电表箱、照明设施、市政管线等外部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进行设置,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文旅局、县新城区管委会对宁州古城历史城区的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宁州古城历史城区内发生的与街区保护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县新城区管委会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翻建、扩建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5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文旅局依照《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住建局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护责任人有保护能力但不履行保护修缮义务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使用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的,由县消防救援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提高防火、防水、防虫、防震等安全生产水平,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从事无照经营、违反文明诚信经营等行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提供低俗、淫秽、色情、赌博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违反商品贸易经营秩序等行为,由县商务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破坏街区传统风貌的,户外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需无条件服从拆除或整改,并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县民宗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宁州古城历史城区保护工作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10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中共修水县委 修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修水县大数据中心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邮箱:xsxxb@163.com 赣ICP备05004636号-1

网站标识码:3604240020

赣公网安备360424020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