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457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6-10
文  号: 修府办发〔2026〕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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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府办发〔20263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修水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修水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610

(此件主动公开)

修水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切实抓好我县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本着对历史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后人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要求。

第三条 保护管理范围为我县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章 保护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承担相应的文物保护运行管理工作:

县文旅局:统筹规划全县文物事业发展;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利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部门工作协同机制;牵头推进文物保护数字化改革;组织实施文物资源普查、挖掘等工作;指导文物重大项目建设;参与、规划管理文物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的调查、管理、宣传等业务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范围内各级不可移动文物,开展申报和管理工作;履行文物安全监督和行政执法督查职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督导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负责牵头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争取和分配、管理、使用。

县发改委: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文旅局做好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的考古前置、立项、申报等前期各项工作。

县财政局: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各类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指导全县文保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督促文保单位加强物防、人防、技防工作;依法打击盗掘、盗窃、倒卖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各派出所重点治安管理,重点打击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破坏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对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结案后依法无偿移交县文旅局。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全县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相关行政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嫌文物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县自然资源局:协同文物、住建等有关部门制定地上和地下文物保护与土地利用的相关政策,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协同县文旅局做好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在国土空间管控中加强文物资源保护;组织开展城镇设计和村庄设计,做好文物遗存周边历史环境风貌的保护管理;配合县文旅局确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土地的具体空间范围,做好该空间内土地的“先考古、后出让”工作;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旧村复垦、补充耕地等土地整理过程中督促建设单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在审批涉及文物的建设用地时,应征询县文旅局意见,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县住建局:协同县文旅局协调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实施;对选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相关项目征求县文旅局意见后进行审批;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范围内地面文物保护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严格落实“先考古,后建设”工作原则;督促建设单位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县消防救援局:协同县文旅局指导文物建筑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及法人制定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指导加强文物建筑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各级文物安全消防队伍的应急培训,常态化举办消防演练,协同县文旅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

县教体局:将文物历史及保护教育列入各类学校的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内及周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保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九江市公路发展中心修水分中心:负责县域内公路红线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交通设施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地面文物保护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严格落实“先考古,后建设”工作原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复耕复种和未来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将文物安全纳入全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体系,指导县文旅局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演练等。

县城市管理局、县新城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城区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卫生;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等违法事项依法进行查处。

县民宗局:协同县文旅局做好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遗存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县文旅局做好民族宗教类文化资源的调查、管理和保护工作。

修水生态环境局:协同县文旅局做好不可移动文物及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不可移动文物及周边重特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文物相关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健全考核、责任书签订及责任公示机制,将文物安全纳入议事与网格化管理,统筹经费保障、普法宣传、群防队伍建设,常态化开展日常及重点时段巡查,整治周边易燃易爆杂物、规范用火用电。

第三章 保护管理要求

第五条 县文旅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职权将本辖区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所属乡镇、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已公布但尚未修缮的文物保护单位,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分批分类安排专项资金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及时进行修缮保护。

第七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文旅局予以登记,并作为文物保护点予以公布。

在乡村振兴及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属地乡镇应当立即督促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县文旅局。

第八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损毁的,应当实行遗址保护。确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销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

第十条 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县文旅局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和生产、建设许可,不得批准提供火工材料。

第十二条 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遗址,负责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县文旅局,县文旅局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县文旅局逐级报请市、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结束前,考古发掘区域内不得施工或者作业。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出具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发现重要遗迹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文旅局协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及时调整工程建设方案,协助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文物安全,县民宗局、县文旅局应当加强对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相关乡镇安排科级以上干部驻点辖区文物保护单位,常态化督促做好日常巡查、修缮维护、管理等工作,县文旅局加强对乡镇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设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用于我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拨入的资金,根据上级规定专项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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