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
《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修府发〔2024〕2号)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巩固提升“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专项整治成果,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含国有企业及平台公司,下同)管理,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最大限度节约政府性资金,在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基础上,结合形势需要和县、乡两级实际,特对《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修府发〔2023〕7号)进行修订完善。
二、目标要求
结合形势需要和我县实际,依据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以期实现目标要求:提高项目审批效能,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完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2023年7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依托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委牵头起草了《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初稿。
(二)在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2023年8月-11月,书面征求各县直单位意见,2023年12月26日召开县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对反馈意见充分研究讨论,逐一进行分析处理,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三)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印发施行。
四、主要内容
本次意见修订总共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新增投资项目科学决策,主要增加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严禁上马超出同级财政承受能力各类“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全面把握政府资金投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全面落实科学决策程序,县本级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前,应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资金;乡镇投资300万元及以上且有资金缺口的项目实施前,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二是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增加做实项目前期论证、分类项目审批管理、规范资金来源管理、全面提高审批效率、严格项目概算管控、规范项目现场签证等内容,未确定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项目审批和财政评审手续。
三是修订项目招投标监管,明确启动招标条件,规范招标平台管理,规范非必须招标项目管理,对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项目招投标及采购管理提出要求和规范。新增全面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等内容,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和不见面开标方式;所有项目保证金全面推行采用电子保函或信用承诺函、逐步推广免保证金(函);清除招投标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
四是新增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包括完善审计计划管理制度、建立审计备案抽查复核制度及对未列入计划项目审计管理。
五是修订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采用“433”方式拨付款,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它方式拨付项目资金的,须经县政府会议研究或县政府批准后,按“一事一议”确定具体拨付方式。
六是健全项目竣工验收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做好财务决、结算资金管理及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等。
七是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明确新增资金400万元及以上项目必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规范项目绩效评价。
八是强化投资项目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监管责任,对未按程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方案和超概算的项目,一律移交纪(监)委启动问责程序,完善诚信管理,依法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修订的《意见》,与2023年出台的《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修府发〔2023〕7号)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对政府投资决策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城市建设计划相衔接,量力而行,按照轻重缓急科学有序安排政府投资项目。二是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明确政府投资审批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等。三是加强了政府投资的监督监管。包括新增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强化投资项目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监管责任等。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修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熊小琴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792-7769901
电子邮箱:xiushuifg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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