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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实施创业税费优惠激励政策

               

       为鼓励返乡创业,我县将采取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返乡创办的工业(资源型企业除外)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县享25%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
2、所得税县享40%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采用先征收后奖励的方式,奖励期限为5年,5年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新确定奖励政策。
返乡创办工业企业享受的规费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实行零规费。各相关部门主动配合,对返乡创办工业企业所需交纳的规费一律免收。
主办:修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修水县信息办
电话:0792-7221829